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促进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佛山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佛山市促进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我市企业“走出去”对外投资合作的数量和质量持续稳定增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须公开透明、公正合理、规范有效、突出重点、强化监督,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落实国家、省、市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促进企业“走出去”平稳发展。
(二)帮扶企业“走出去”,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和安全保障,降低企业“走出去”的风险和成本。
(三)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促进和扩大对外投资合作,有利于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区两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申报使用专项资金。其中:
市商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二)根据每年的重点工作安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方向和要求,制定并公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三)组织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公示后报送市政府审批;
(四)下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五)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监督项目实施;
(六)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专项资金收回统筹使用工作,以及对违反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审核市商务部门报批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决算;
(二)对市商务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的安排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按照经市政府批准后的分配方案按规定拨付资金;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按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会同商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四)会同市商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收回统筹使用等相关工作;
(五)负责建设佛山市政府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佛山扶持通平台),供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实行网上申报。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机构)或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初审、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必须是在佛山市内登记注册并依法经营、未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 资金支持范围根据市商务部门对外经济合作的职能及每年的工作重点决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用于境外投资企业开办费补助专项。
对外投资项目中方实际投资额不低于10万美元,已在境外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业,对境内主体及其境外控股子公司用于境外项目所支出的开办费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每个境外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投资或进入我市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的对外投资项目按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60%比例给予补助,每个项目的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20万元)。一个境外投资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开办费支持。
(二)对我市企业赴境外建设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进行扶持,引导合作区不断提升。
经核定为我市境外经贸合作区的项目,对合作区境内投资主体及其境外控股子公司用于合作区建设所支出的建设运营费、公共服务费用、招商推介费用、为合作区雇佣或聘请安保力量、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支出的费用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每个合作区的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个合作区只能享受一次建设运营费支持。
(三)用于配套广东信用保险统保平台保险及担保费配套补助,补足省级资金补助的剩余部分。
配套广东省财政对企业投保政策性信用保险的保费和担保费的补助,在省财政资金对实际发生的费用补助80%(“一带一路”沿线国别、非洲“三网一化”项目增加10%)的基础上,按照20%的比例(“一带一路”沿线国别、非洲“三网一化”项目按照10%的比例)给予补助。
(四)用于商协会和企业参加对外经济合作促进活动补助专项。
1.对受委托承办或协办经市政府同意并由市商务局组团的对外经济合作促进活动的行业商(协)会给予补助。受补助的行业商(协)会需与市商务局签订承办或协办活动的委托协议,并按照协议完成市商务局委托的事项,每次活动所获得的补助不超过5万元。
2.对参加当年经市政府同意、由市商务局组团的对外经济合作促进活动的企业人员给予出访费用补助。每个企业获得补助的人数不超过2人,每人获得补助的标准依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补助(亚洲每个国家最高限额0.5万元,欧洲、大洋洲每个国家最高限额1万元,非洲、美洲每个国家最高限额1.5万元),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出的50%,补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
(五)用于为全市“走出去”公务、商务人员购买佛山市赴境外公务、商务差旅人员安全保障综合服务。
(六)用于购买其他有关推动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服务,包括但不仅限于购买第三方专业中介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会计、调研、考察等方面的服务。
(七)用于其他有利于促进我市企业“走出去”事项。
第七条 对于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子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分配资金:
(一)本办法第六条(一)、(二)、(三)、(四)所规定使用方向,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二)本办法第六条(五)、(六)、(七)所规定使用方向,由市商务局按相关采购管理办法进行采购。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
第八条 市商务部门负责制定每年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按照扶持政策标准化要求明确申报流程、申请材料与办理时限。申报指南通过“佛山扶持通”平台发布后由各区商务部门组织申报。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专项资金申请方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佛山扶持通”平台进行网上申报,经所在的辖区商务部门在线初审通过后在“佛山扶持通”平台上打印申报材料,连同其他纸质材料一并递交至所在辖区的商务主管部门。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纸质材料审查通过后,向市商务部门提交线上及线下的申报材料。市商务部门根据需要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根据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复审结果进行终审并提出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
第十条 由市商务部门通过“佛山扶持通”平台向全社会公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时间为7个自然日。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分配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在公示期间,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以及有关区的商务部门进行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分配方案按照最终的调查结果确定后再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分配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商务部门向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市财政部门向各区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计划及资金,向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市商务部门负责会各区商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对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结果纳入信用管理,相关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可视需要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审计部门依法开展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预算年度终了或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完毕,由各区商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评,市商务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开展的年度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的工作要求,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自评工作。市财政部门可结合市商务部门的绩效自评情况以及当年的工作重点,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部分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或自评抽查。
第十四条 获得拨付专项资金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依规使用,并自觉接受市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上述职能部门根据履职需要向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专项资金的相关资料信息需求时,专项资金使用单位需及时按要求做好配合,不得拒绝、推诿。
第十五条 各区商务和财政部门应及时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加大对专项资金项目的跟踪服务力度,及时地协调解决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使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地向市商务及财政部门反映有关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向其拨付专项资金,追缴部分或全部的资金,并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及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申报专项资金的过程中,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以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专项资金,从被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之日起,三年内停止其申报所有专项资金的资格。
(二)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每年只能向市政府的职能部门申报一次专项资金。凡以相同的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专项资金,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停止该单位申报所有专项资金的资格。
(三)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违规截留、挤占、挪用以及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严格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对专项资金申报的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当年的专项资金评审服务资格,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市、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商务部门可计提不超过专项资金1%的工作经费,用于前期工作(用于下一年度预算项目入库的前期论证、立项、入库评审等)以及事中事后工作经费(用于本年度以及以前年度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