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进出口公平贸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40号)等文件精神,指导和帮助我市企业有效应对各类贸易摩擦和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自身正当权益,提高我市社会各界运用世贸规则的能力和水平,维护我市进出口公平贸易秩序和产业安全。同时,为了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包括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的贸易救济措施调查、我国对进口产品发起的贸易救济措施调查、国外依据其国内法单边对我国企业提出的与进出口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诉讼(如美国337调查)、国外贸易壁垒以及我市公平贸易工作站建设等方面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口公平贸易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我市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依法设立、引导带动、突出重点、规范管理和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区两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其中:
市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安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和要求,制定并公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同时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组织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五)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监督项目实施;
(六)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资金收回统筹使用工作,以及对违反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市财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核市商务主管部门报批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决算;
(二)对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按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四)会同市商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五)负责建设佛山市政府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佛山扶持通平台)。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机构)或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进出口公平贸易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初审、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市下达的专项资金纳入区预算规范管理,协助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且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根据市商务主管部门每年重点工作安排确定,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贸易摩擦应对研究项目。
对参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美国“337”调查等各类国际贸易摩擦案件应对,并撰写应对研究报告的企业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参与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对积极参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国际贸易摩擦案件行业抗辩应诉,积极维护国家、行业利益的,优先给与支持。
对依法依规向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提起贸易救济措施调查,并撰写应对研究报告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参与项目实际发生费用。
(二)公平贸易工作站建设项目。
针对我市具有代表性、对国际市场有较高依存度、产品容易受到国际贸易摩擦影响的支柱产业和产业集群,优选并支持行业组织、科研机构建立市级公平贸易工作站,开展国际贸易摩擦案件应对、法律咨询服务和业务培训等服务工作。每个市级公平贸易工作站获得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三)赴国外参与贸易摩擦磋商项目。
对参加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赴国外参与国际贸易摩擦磋商工作的企业和其他组织给予支持。支持范围限于磋商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往返机票、住宿和签证费用,费用标准参照行政机关人员出国经费管理规定执行。每个申请单位每次获得补助不超过2人次,每人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
第八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每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按照扶持政策标准化要求明确申报流程、申报材料及办理时限等内容。申报指南通过“佛山扶持通”平台发布后由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请方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佛山扶持通”平台进行网上申报,经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在平台初审通过后,专项资金申请方将申报书等纸质材料递交至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纸质申报材料核对通过后,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线上线下的申报材料。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可视需要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通过部门官方网站或“佛山扶持通”等平台向社会公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期不少于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分配方案,由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在公示期间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将调查结论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批准后,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各区商务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市财政主管部门向各区财政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及财政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计划及资金,向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审计和督查,对审计和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结果纳入信用管理。相关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可视需要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预算年度终了或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完毕,由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评,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年度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的工作要求,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自评工作。市财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市商务主管部门的绩效自评情况以及当年的工作重点,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部分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或自评抽查。
第十四条 获得拨付专项资金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依法依规使用,按要求配合市商务、财政、审计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区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加大对专项资金项目的跟踪服务力度,及时协调解决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使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市商务及财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向其拨付专项资金,追缴部分或全部的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申报专项资金的过程中,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以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专项资金,从被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之日起,三年内停止其申报所有专项资金的资格;
(二)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每年只能向市政府的职能部门申报一次专项资金。凡以相同的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专项资金,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停止该单位申报所有专项资金的资格;
(三)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违规截留、挤占、挪用以及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严格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对专项资金申报的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以及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当年的专项资金评审服务资格。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市、区各级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视情节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支持的贸易摩擦应对研究项目原则上国家、省、市等各级财政支持总金额不能超过项目实际发生费用。
第二十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未出台相关市级公平贸易工作站管理办法前,如组织本办法提及的专项资金申报时,继续对被评定为广东省公平贸易工作站的我市行业组织和企业进行支持。待相关市级公平贸易工作站管理办法实施后,按照该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