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持续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财务审计,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审计业务管理规范》(川科政〔2022〕2号)规定,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审计业务(以下简称科技项目财务审计),提高审计服务质量,现就加强和改进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科技项目财务审计服务备案流程和工作要求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经四川省财政厅批准,有意愿承接科技项目财务审计业务,且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或职业道德问题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均可自愿履行备案程序后开展相关工作。
(一)自主备案基本流程。事务所自行登录“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202.61.89.120)(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注册账号并上传相关文档(见附件1)进行备案,事务所应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及时自行维护、更新。对于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明显存在问题的,四川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自事务所提交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事务所。
(二)承接业务基本程序。事务所受托开展科技项目财务审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协议),明确受托业务的内容范围、工作要求、双方权责、费用结算、审计纪律等具体事项,绑定相关项目审计业务,此后双方不能无故终止审计合作。审计业务执行完毕,事务所应及时将审计报告及相关附件上传到信息系统备案,并经由系统打印带水印和二维码的审计报告提供委托方。
(三)开展业务基本要求。事务所按合同(协议)约定事项开展业务工作时,应遵照《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审计业务管理规范〉的通知》(川科政〔2022〕2号)规定,熟练掌握“应知应会”政策(见附件2)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题审计指引》。具体工作中应充分遵循科研活动规律,积极探索并建立更适应我省实际的科技项目财务审计工作流程,切实减轻被审计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负担,持续保持和强化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操守,增强审计独立性,不断提升审计质量。
二、落实项目单位科技项目财务审计管理职责
项目牵头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切实落实法人主体责任,完善内控和监督约束机制,创新服务方式,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和财务审计管理。
(一)项目到期后,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资产,汇总合作单位支出,做好项目财务审计相关准备。
(二)牵头单位应在信息系统按照市场化机制自主择优选取、委托事务所进行项目财务审计,并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利。属于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相关单位应及时提供审计资料,主动配合事务所审计工作,并做好与事务所的审计沟通。
三、加强科技项目财务审计业务服务和监督
科技厅委托四川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做好科技项目财务审计业务培训、服务与监督等工作。
(一)加强政策培训。在信息系统发布、更新业务培训课件,做好项目财务审计相关依据的动态调整和审计人员培训服务工作。采用线上线下等方式,组织对事务所审计人员的资金管理政策和财务审计指引等培训,促进审计人员之间的交流。
(二)加强事务所相关信息公开。对事务所的基本信息、审计人员及参加培训情况、科技项目财务审计服务工作量、审计报告日常评价情况以及监督检查等情况,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科研人员公开,提供参考。
(三)加强审计业务质量监督。不定期开展项目财务审计服务质量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并加强与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的对接。经查实事务所及其审计人员存在负面清单行为的,将报告科技厅,采取“两书一函”机制进行约谈整改,或取消备案管理并将有关情况报送财政厅。
联系人:
四川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经费评价服务中心
简燕琦 028-86628796
任 艳 028-86928798
附件:1.备案材料清单
2.“应知应会”政策目录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8月1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