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和外贸企业:
按照省商务厅、财政厅工作要求,我局开始受理2022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商联发〔2022〕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支持内容和补贴标准
(一)支持对外贸易转型升级。支持国家级外贸转型基地建设,对国家级外贸转型基地给予50万元补贴;支持外向型企业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建设,对外贸企业在技术改造、设备购置、研发设计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并列入固定资产投资的给予支持,项目投资认定额需大于50万元,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的50%,每户企业支持上限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跨境电商9610和9710服务平台建设,在设备采购、软硬件开发和租金等方面给予支持,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的50%。每户企业支持上限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对外投资合作项目(非俄)。 引导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推动共建“一带一路”,支持境外投资、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支持对外劳务扶贫、对外劳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支持利用外资保稳促优。支持各地依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跨境电商综试区、自贸试验区等开放平台打造国际合作新载体,提升载体服务集约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推进国家级开发区智慧产业平台建设。支持各地加大重点产业链引资服务力度,为外资企业提供投资指引、投资促进、宣传推介、投诉处理等服务,提升引进外资质量和水平。支持各地组织开展吸引外资活动,提高吸引外资公共服务能力。
(五)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支持高水平建设贸易平台体系。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进口国内急需的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服务。支持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扩大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
三、支持方式
采取“事后补贴”方式给予支持,根据省下达我市的资金规模和我市项目申报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补贴资金。
四、项目实施期限
(一)支持对外贸易转型升级和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项目实施期限在2021年4月1日至 2022年8月31日。
(二)支持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实施期限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
(三)支持利用外资保稳促优项目实施期限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
(四)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实施期限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五、项目申报
(一)申报条件
1.在哈尔滨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支持对外贸易转型升级项目企业需从事进出口贸易,并列入我市海关统计的企业。
2.在境外开展境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对外劳务合作、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单位,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3.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4.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支持范围,已开展相关业务。
5.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经“信用黑龙江”平台(www.hljcredit.gov.cn)查询,无不良诚信记录。
6.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及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7.未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黑龙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按照市商务局及当地商务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提供或报送相关资料和报表。
9.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申报基本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见附1)。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4.具备开展相关业务资质的佐证材料。
5.项目相关合同、协议(提供复印件盖单位公司章)。
6.相关费用发票、记帐凭证和支出凭证复印件(盖单位公司章)。
7.承诺书(需盖单位公司章,见附件2)。
8.其他按要求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资金使用负面清单
1.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包括发放公务人员工资、奖金、劳务费、津补贴等。
2.不得用作工作经费,包括项目评审费、审计费; 各类规划、方案、报告等编制费; 评估费、设计费、课题费及绩效评价等各类评价费等;公务人员差旅费、公务人员办公设备购置费等。
3.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严禁利用专项资金建设联检大楼等办公场所。
4.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及服务平台应确保业务数据信息填报的准确性并及时进行更新(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对未及时填报和更新信息的,不予受理其相关资金申请。
5.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支出或有其他违规事项暂不适合给予支持的项目等。
六、申报方式
本年度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县(市)商务部门为项目初审部门,市商务局为项目终审部门。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提交给所在地区、县(市)商务部门,另二份同时报给市商务局。各区、县(市)商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按项目类别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市商务局。
七、申报时间
企业(单位)项目申报时间截至2022年9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各区、县(市)商务部门初审时间截至2022年10月15日。
八、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采用A4纸胶装装订成册。封面标明2022年度中央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项目类别、申报单位、申报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在申报单位上加盖公章,申报材料侧面加盖骑缝章。
(二)申报材料要建立目录。不同项目部分之间用彩页分隔;多条内容前加汇总名录,如多项收支凭证需制作所有凭证的汇总表,以方便审核;对于个别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加入单独说明并加盖公章。
(三)除本通知项目申报指南中规定的申报材料外,如审核需要,申报单位还需提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所有外文材料内容需要有中文对照翻译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九、联系方式
(一)市商务局项目联系方式
1.支持外贸转型升级
联系人:范基红 86776341
2.支持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项目
联系人:张岩 于永胜 86772987 86776381
3.支持对外投资合作、工程承包项目
联系人:郁峰 王明婷 86776341
4.对外劳务项目联系人 范基红 86776341
5.支持利用外资保稳促优
联系人:刘剑冰86776225
6.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联系人:朱雷、计雪莹86776384
(二)各区、县(市)项目联系方式
序号 单 位 联系人 电话
1 南岗区商务局 王丹艺 18645096851
2 道里区工业信息科技局 周安远 16570231234
3 平房区商务局 董欣月 18846422859
4 香坊区商务局 曹 蓓 13503608738
5 道外区企业和投资服务局 马思聪 18103639199
6 呼兰区商务局 邹 莉 13766987272
7 松北区商务和国际合作促进局 黄传宝 13030030155
8 阿城区商务粮食局 赵 峰 13936367005
9 尚志市商务局 张晓明 13351713802
10 双城区商务粮食局 张 翎 13836095596
11 五常市商务局 程明悦 17382863521
12 方正县发展与改革局 张俊峰 13936076300
13 延寿县商务办公室 杨春宇 15945967337
14 宾县商务局 苏欣妍 15846570591
15 通河县商务局 任洺池 13234658882
16 巴彦县商务局 葛宇波 13304802379
17 木兰县商务粮食局 王 艳 13114611912
18 依兰县工业信息科技局 孙允利 13634511777
十、项目管理
(一)如实申报。申请单位要如实填报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央外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中央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依规使用。获得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财务检查。
(三)监督检查。市商务局负责对已拨付的外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要对项目进行年度总结并报送市商务局,内容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市商务局检查核实后,汇总形成总结报告报送省商务厅。
(四)资料管理。相关企业要妥善保管企业项目申请文件等相关申报和佐证材料,以备核查。
附件1
2022年度支持外贸转型 升级和跨境电商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方向、内容及标准
1.支持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对国家级外贸转型基地给予50万元补贴;支持外向型企业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建设,对外贸企业在技术改造、设备购置、研发设计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并列入固定资产投资的给予支持,项目投资认定额需大于50万元,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的50%,每户企业支持上限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跨境电商9610和9710服务平台建设,在设备采购、软硬件开发和租金等方面给予支持,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的50%。每户企业支持上限不超过2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4.具备开展相关业务资质的佐证材料。
5.项目相关合同、协议(提供复印件盖单位公司章)
6.外贸转型升级技术改造、设备购置、研发设计项目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定的申报项目审计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投资额、资金来源、账务处理情况、促进产品出口及效益情况等。
7.相关费用发票、记帐凭证和支出凭证复印件(盖单位公司章)。
8.承诺书。(需盖单位公司章)
9.其他按要求需要提供的材料。
附件2
2022年对外投资合作事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支持内容
(一)支持对外投资合作前期费用
前期费用是指我市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勘测、调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对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建设的财务支持、安全保障支出等费用。
(二)“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对在境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境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三)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
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四)贷款贴息
对我市企业从事对外投资合作,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
(五)支持对外劳务合作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守法合规经营,并积极支持外派贫困人员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对实际开展业务的对外劳务公共服务平台给予相关费用补贴,重点支持有实际业绩并发挥信息咨询、素质培训、权益保障、规范引导等服务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中韩雇佣制韩国语考试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
二、支持标准
企业(单位)类项目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的5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贷款贴息项目中,企业实际贷款利率若高于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则按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贷款贴息支持标准按实际利息的70%给予支持。商务部对外投资统计数据将作为资金支持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对统计工作不及时、不达标的企业不予支持。
三、项目申报
(一)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内依法注册登记备案,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的企业。
2.已经取得省商务厅或由省商务厅报经商务部批准(备案或核准)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资格,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并已开展相关业务资格(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3.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及服务平台应确保业务数据信息填报的准确性并及时进行更新(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对未及时填报和更新信息的,不予受理其相关资金申请。
4.近三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经“信用黑龙江”(www.hljcredit.gov.cn)平台查询、审核,对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申报单位的项目不予受理。
5.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申请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直接补贴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省商务厅或经省商务厅报商务部备案或核准。
(2)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
(3)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应为申请企业直接中标项目;从其他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获得的工程分包项目营业额应统计在我市;项目合同总额大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联营体形式承包工程的,企业承担项目情况按合同比例计算工程合同额。
(4)境外投资项目投资额不低于2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2.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贴息贷款为一年以上(含一年)中长期境内商业性金融机构贷款,贷款可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我国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
(2)贷款必须用于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建设及运营;
(3)每一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累计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或合同总额。
3.申请外派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补助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需在2021年度内培训并实际派出劳务人员;
(2)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网站录入人员信息。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需提供
(1)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贷款、项目预期收益情况分析和发展前景等。
(2)项目申报表
(3)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持有效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等证书复印件。
(5)境外企业或机构境外注册文件复印件。
(6)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合同复印件。
(7)本年度经中介机构审定的财务决算报告复印件。
(8)申报企业承诺书。
2.申报项目需提供
(1)以对外投资项目提出申请的,需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在当地或第三国融资、企业内部从第三国调动资金等方式的,可不提供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但须提供相关证明)、项目所在国有关机构的验资证明、以设备等实物投资的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等证明项目已经实施的材料。
(2)以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提出申请的,需提供项目有效中标的证明文件(中标通知书、正式签订的合同、商务部开具的对外承包工程投议标许可等材料复印件),申报期内完成营业额的情况说明材料以及相关支付凭证(费用合同及费用发票)。
(3)以在金融机构贷款提出申请的,需提供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
(4)以在保险机构投保提出申请的,需提供投保保单和保费发票复印件。
(5)以劳务合作提出申请的,需提供2021年1-12月份在市民大厦报备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提供原件)、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网站录入人员信息、人员实际派出证明材料。
(6)以对外劳务服务平台建设提出申请的,需提供相关费用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四)申报档案要求
1.企业申报档案资料须统一为A4纸。
2.档案要编制目录,目录与卷内文件的页码要相对应。
3.费用支出的相关资料装订顺序要求:应将对应每笔费用的支付凭证、费用发票、费用合同、提单、进口货物报关单等资料集中按顺序装订。
4.提供文件的复印件要清晰,且必须加盖申报企业的公章,审计报告、合同等页数较多的资料在首页加盖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5.企业应准备好与要求报送的所有复印件相对应的原件,以便评审时进行核对。
6.提供资料原件如为外文,关键信息必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本或中文标注。
附件3
支持利用外资保稳促优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方向
经国务院批准的哈尔滨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本级),包括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尔滨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省商务厅意见,省拨付我市支持资金只含市本级,不含县级(宾西经济技术开发区资金由省直接拨付到宾县)。
二、重点支持内容
支持利用外资保稳促优。包括支持各地依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跨境电商综试区、自贸试验区等开放平台打造国际合作新载体,提升载体服务集约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推进国家级开发区智慧产业平台建设。支持各地加大重点产业链引资服务力度,为外资企业提供投资指引、投资促进、宣传推介、投诉处理等服务,提升引进外资质量和水平。支持各地组织开展吸引外资活动,提高吸引外资公共服务能力。
三、数据来源
依据2021年度市委组织部对区、县(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指标考核评价结果(开发区建设部分)中实际利用外资额数据进行测算。
四、资金使用、发放责任主体
平房区政府(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尔滨新区(哈尔滨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专项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要依据相关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等相关工作。
五、申请基本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见附5)。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4.具备开展相关业务资质的佐证材料。
5.项目相关合同、协议(提供复印件盖单位公司章)
6.相关费用发票、记帐凭证和支出凭证复印件(盖单位公司章)。
7.承诺书。(需盖单位公司章,见附件6)
8.其他按要求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资金使用负面清单
1.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包括发放公务人员工资、奖金、劳务费、津补贴等。
2.不得用作工作经费,包括项目评审费、审计费; 各类规划、方案、报告等编制费; 评估费、设计费、课题费及绩效评价等各类评价费等;公务人员差旅费、公务人员办公设备购置费等。
3.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严禁利用专项资金建设联检大楼等办公场所。
七、有关要求
相关国家级经开区需于2022年11月20日前,向市商务局报送工作总结。内容包括:资金管理基本情况、项目评审情况。专项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资金拨付使用情况、支持项目明细、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存在的问题和政策建议等及附表。报送的工作总结需加盖区、县政府公章的正式件,并附电子扫描件。
附件4
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申报指南
一、支持方向
对支持创新发展服务贸易,高水平建设贸易平台体系,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进口国内急需的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服务,支持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扩大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等方向给予支持。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高水平建设贸易平台体系
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共性资源要素支撑、信息共享及云服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贸易促进、品牌及宣传推广、专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运营维护的费用(包括平台硬件的更新维修费用,平台软件的更新升级和维护费用,平台软硬件租赁费用,平台运营场所租金(含取暖费、物业费)及水电费,供实现平台功能的网络租赁费、专利、软件许可使用费等),按照不超过实际运营维护费用的70%给予支持。自享受平台运营维护费当年起算,获得3年(含)以上支持资金的平台,本次不再给予支持。
(二)进口国内急需的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服务
对离岸执行额满50万美元的申报单位取得付汇凭证的进口国内急需的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服务,以实际外汇支出金额(人民币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2022年6月30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
(三)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1.对培训机构实施的人才培训项目给予支持
对培训机构实施的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及知识流程外包(KPO)三类人才培训项目,年度培训人数达到2000人(含)-3000人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支持;年度培训人数达到3000人(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支持。
2.对离岸执行额满50万美元的服务外包企业实施的以下项目给予支持
(1)加快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以企业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实际外汇收入进入境内对公账户金额(人民币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2022年6月30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
(2)吸纳大学生就业。企业录用学习方向为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及知识流程外包(KPO)的2021届、2022届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与2021届毕业生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的下月起,连续缴纳至2022年6月;与2022届毕业生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的下月起,起连续缴纳至2022年9月。按最高不超过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10万元。
(3)推动品牌建设。对企业获得境内外软件著作权的,按每个项目1万元给予补贴,每户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获得境内外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及知识流程外包(KPO)类专利权的,按每个项目2万元给予补贴,每户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6万元。对当年被科技部门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当年经复审通过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5万元补贴。
(四)扩大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
对离岸执行额满50万美元的申报单位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业务,以实际外汇收入进入境内对公账户金额(人民币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 按照2022年6月30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
对评审通过的全部项目支持金额,根据拟支持总额与已下达可使用资金规模,优先考虑给予每户企业100万元(含)以下的支持,超出100万元以上的部分,视资金情况和重点支持方向进行分配,每户企业最低起付资金不低于10万元。资金规模不足时,按等比例缩减的方式统筹考虑。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哈尔滨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3.按照《黑龙江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黑财经〔2016〕54号)、《关于做好2022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商联函〔2022〕7号)及本方案规定的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已开展相关业务。
4.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5.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及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6.未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黑龙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7.按照各级商务、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提供或报送相关资料和报表。
8.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申报高水平建设贸易平台体系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与服务贸易(服务外包)相关的从业背景,拥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具备开展研究、测试、信息服务、培训条件的场地和先进的仪器、设备;具有较强的为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2.具有与公共服务平台运维相应的自有配套资金,为我市企业提供与服务贸易(服务外包)相关的公共服务。
3.运维的公共服务平台应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公益性、专业性特点,不包括本单位或本单位上下游客户自用的业务管理平台。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稳定的运维工作人员,平台运维管理制度。
(三)申报进口国内急需的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服务项目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进口的服务应列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2019版)。
2.进口服务应当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服务付汇凭证。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已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中登记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的实际进口额。
(四)申报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数据。
2.国际服务外包执行额应当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以“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核准的实际执行额为依据。
(五)申报扩大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项目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已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中登记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的实际出口额。
2.出口的技术应当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结汇凭证。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企业)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简介,上一年度是否获得资金支持,获得支持资金具体使用方向与金额,既往获得支持资金是否有结余(金额多少),本次申请资金项目基本情况。
2.2022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1),每个项目需填写一份,同一项下的多个业务汇总金额填报。
3.承诺书(附件2)。
4.2022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3)。
5.其他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二)高水平建设贸易平台体系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业务材料
1.费用支出的有关协议复印件。
2.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
3.入驻平台企业家数佐证材料。
4.平台服务入驻企业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佐证材料。
5.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进口国内急需的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服务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业务材料
1.服务进口项目合同复印件(外文材料需同时附中文翻译件使用时有效)。
2.银行付汇凭证复印件。
3.服务进口项目为自由类技术进口类目的,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数据表复印件;服务进口项目为限制类技术进口类目的,提供技术进口许可证书、数据表复印件。
4.进口服务属于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的具体条款说明。
5.其他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四)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业务材料
1.培训机构实施的人才培训项目
(1)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复印件。
(2)每期项目的培训方案及课程安排。
(3)被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大专(及以上)学历复印件。
(4)线下培训的需提供现场拍摄照片和视频资料,线上培训的需提供截屏和录屏资料。
(5)培训人员汇总表(附件4)。
(6)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2. 加快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1)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业务合同复印件(外文材料需同时附中文翻译件使用时有效)。
(2)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
(3)银行出具的结汇凭证复印件(人民币结算除外)。
(4)其他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3. 吸纳大学生就业
(1)就业大学生名册(附件5)。
(2)就业大学生身份证、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证书复印件。
(3)劳动合同复印件。
(4)养老保险缴费佐证材料。
4.品牌建设项目
(1)软件著作权
a.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b.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2)专利权
a.专利证书复印件。
b.其他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a.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复印件。
b.其他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五)扩大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业务材料
1.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合同复印件(外文材料需同时附中文翻译件使用时有效)。
2.技术出口项目为自由类技术出口类目的,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数据表复印件;技术出口项目为限制类技术进口类目的,提供技术出口许可证书、数据表复印件。
3.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
4.银行出具的结汇凭证复印件。
5.其他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五、申报方式
本年度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为项目初审部门,市商务局为项目终审部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先交至所在地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后,另二份提交至市商务局。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按项目类别汇总后统一报市商务局。
六、审核工作分工
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业务合规性初审;市商务局负责项目业务合规性终审;由市商务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单位提交项目的财务情况进行评审。
附件:1.项目申报表
2.承诺书
3.项目汇总表
4.培训人员汇总表
5.就业大学生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