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切实保障南宁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22年4月1日起,各县(市、区)、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10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22年4月1日起,各县(市、区)、开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55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800元。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从2022年7月1日起,各县(市、区)、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补助水平提高到平均每人每月395元。各县(市、区)、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补助水平为:
A1类对象补助水平805元/人·月;
A2类对象补助水平705元/人·月;
B1类对象补助水平505元/人·月;
B2类对象补助水平345元/人·月;
C1类对象补助水平235元/人·月;
C2类对象补助水平160元/人·月。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从2022年7月1日起,各县(市、区)、开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补助水平提高到平均每人每月240元。各县(市、区)、开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补助水平为:
A类对象补助水平370元/人·月;
B类对象补助水平235元/人·月;
C类对象补助水平160元/人·月。
三、资金保障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后,各县(市、区)、开发区所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在扣除中央、自治区补助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后,不足部分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仍有不足的,可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规定,通过盘活同类存量资金或由当地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四、工作要求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合作,切实做好民生保障资金的测算、筹集、审核和发放等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