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南宁市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2017年6月,我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实行以来,围绕“一枚印章管审批”,我市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取得明显成效。2021年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我市8个县(市、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为此,有必要出台政府规章《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时通过政府立法将好的经验做法予以固化,为我市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立法引领和保障。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和参考资料
制定的主要依据和参考资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17〕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推行县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21〕87号)以及外省市相关立法经验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九条,重点围绕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原则和要求、优化审批服务、落实审管责任、强化审管衔接、完善监督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原则要求。目前,市本级已完成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划转,县(市、区)改革正在推进中,为统筹做好全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保障作用,第七条明确我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应当遵循“‘应划尽划’、市县两级划转事项相对统一、审批链条完整闭合”的原则,为切实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提供立法保障。
(二)立足便民利民,优化审批服务。一是落实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制度。要求市、县两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及时编制、报批并向社会公布本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为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提供便利;二是明确全面推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要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部门加强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健全线上线下融合办理等行政许可办理机制,满足企业和群众多样化办事需求;三是落实告知承诺制度,明确办理条件和办理流程,要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部门完善实施告知承诺制度的工作制度,确保审批提速增效;四是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并参照适用本办法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能。
(三)落实审管责任,强化审管衔接。在职责划分上,明确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部门审批职责和主管部门监管职责,细化“审”和“管”的具体内容,确保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衔接联动上,对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协调配合、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核查责任分工等在推进改革中存在模糊的环节予以明确;在工作机制上,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会商机制,并就加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部门与主管部门审查协助、监管协作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四)加强保障体系建设。《办法》从信息共享、智库建设等方面,对健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保障体系作出规定,明确各部门信息互通工作机制,细化信息交换的类型、推送方式和时间要求,为消除“信息壁垒”提供制度支撑;同时,从整合优质资源的角度出发,要求主管部门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部门共享行业领域专家、资质机构等智库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