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深度推进省级实验区幼小科学衔接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 为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贵州省幼小科学衔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推动各幼小衔接省级实验区深度开展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教…

各市(州)教育局:

为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贵州省幼小科学衔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推动各幼小衔接省级实验区深度开展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教育,建立幼小科学衔接良好教育生态,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幼小科学衔接政策举措,加强幼儿园和小学深度合作,建立完善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长效机制。因地制宜探索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有效途径,将入学准备和适应教育有机融入课程体系,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强化小幼双向联动,优化联合教研制度,促进幼小学段互通。转变教师和家长的教育观念与教育行为,帮助儿童顺利实现从幼儿园到小学的过渡。

二、工作内容

(一)小幼结对全覆盖。在前期省级试点基础上,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实验区内全部小学和幼儿园结对实施幼小科学衔接工作。小学与幼儿园可一对一结对,也可一对多结对开展工作。一对多的,应选择一所具备较强教学改革意愿、扎实保育教育基础及较强指导能力的幼儿园作为龙头园带领其他幼儿园开展工作,可结合集团化办园管理、教研指导责任区、农村幼儿园集团化管理资源中心等机制进行划分。

(二)联合教研常态化。各实验区至少明确1名小学教研员和1名学前教研员共同牵头负责本区域幼小衔接教研工作。将幼小衔接工作纳入教研计划,形成常态化教研安排,建立教研台账,每月定期组织教师开展幼小衔接专题现场教研活动,主动搭建区域交流平台,实现区域内经验交流、资源共享。小学和幼儿园拟定联合教研计划,每月实施有针对性的联合教研活动,加强教师在儿童发展、课程教学、班级管理、家长工作等方面的研究交流,及时解决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三)课程衔接明晰化。幼儿园应将入学准备贯穿到三年教育全过程,将幼小衔接工作融入幼儿园课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大班下学期有针对性地帮助幼儿做好生活、社会和学习等多方面的准备,坚决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的教育环境、教育内容、教育方式。小学要将入学适应教育纳入一年级教育教学计划,强化以儿童为主体的探究性、体验式学习,教育教学方式与幼儿园教育相衔接,坚持“零起点”教学,坚决纠正忽略儿童身心特点和接受水平的做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编制衔接课程指南或指导手册。

(四)指导培训深入化。各市(州)及实验区进一步充实完善指导专家队伍,定期开展专项业务指导,帮助学校实施课程改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要将幼小衔接内容纳入幼儿园及小学园(校)长、骨干教师、新教师培训及园(校)长任职资格培训的重要内容,结合省、市(州)、县(市、区)、园(校)四级培训及责任区工作实施开展。秋季学期前对即将接任小学一年级和幼儿园大班的教师开展专项培训。

(五)共育机制长效化。建立家、园、校互学共育体系,引导家长与幼儿园、小学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衔接工作。多形式了解掌握家长在幼小衔接方面的困惑和疑虑,多途径、有针对性地宣传幼小科学衔接观念和方法,帮助家长认识过度强化知识准备、提前学习小学课程内容的危害,回应家长在儿童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方面的困惑问题,给予意见建议,缓解家长的压力和焦虑,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积极配合学校做好衔接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制定全面推进方案。各实验区立足实际制定幼小科学衔接全面推进工作方案,11月15日前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送至省教育厅学前教育处。实验区工作方案应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内容、时间节点、考核要求等关键信息,指导区域内幼儿园和小学全面结对,常态化开展交流活动,科学实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教育,提升育人实效。各结对园(校)联合拟定幼小科学衔接工作方案,明确各自学段衔接任务、内容、举措及具体安排,制定联合教研交流机制,定期实施相关活动,共同推进幼小双向衔接。

(二)及时总结经验案例。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要及时了解所辖实验区园(校)衔接状况,认真梳理幼小衔接创新机制及政策举措,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省教育厅将多渠道定期宣传幼小衔接工作中的涌现出的优秀做法和经验案例。

(三)定期检查工作推进。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调度、检查所辖实验区及各结对校(园)工作推进情况,定期召开专题工作推进会。各实验区于2023年1月10日前、7月10日前报送幼小衔接工作总结至省教育厅学前教育处。省教育厅将定期检查各地推进情况,并将工作实效纳入学前教育内涵发展等资金分配重要因素,对工作力度大、实施效果好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项目支持和经费奖补。

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2年10月21日

(联系人:杨洛娜,联系电话:0851-85283330,邮箱:gzsxqjy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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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贵州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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