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备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我中心制定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备案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227号)同时废止。
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备案工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