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切实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省财政厅、云南银保监局、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1年12月,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10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财政部门作为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有关主体的职责,细化申请和垫付等具体工作流程和规则。根据《办法》及上级部门有关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对现行《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财金〔2012〕1号)进行修订,研究制定了《实施细则》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实施。进一步加强救助基金组织领导,规范财务绩效管理,完善申请和垫付流程,提升救助覆盖面和便利度,切实发挥救助基金扶危救急、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以《办法》为依据和遵循,坚持简政放权,简化操作流程,提高运行效率。共六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救助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第一章总则,共9条。明确制定依据、定义、属地管理、工作原则、设立级次、部门职责等内容。一是坚持扶危救急、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应垫尽垫、应追尽追的原则,按照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权,实行属地管理。二是增加救助基金设立级次,要求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本级救助基金。三是提高统筹层次,逐步推进省级以下救助基金整合,实现省级统筹。四是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依法确定保险公司或者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专业机构作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五是细化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强化政策宣传和提示。
(二)第二章救助基金筹集,共6条。明确救助基金筹集来源、提取比例、划缴方式、财会管理规定等内容。一是明确救助基金的7个来源。不再将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作为救助资金的一项来源,不再要求地方政府安排资金补充本级救助基金。二是规定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救助基金的原则,新增救助基金筹集封顶机制,明确全省救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上一年度支出金额3倍以上的,本年度暂停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三是规定办理交强险业务的省级保险公司(分公司)、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应按季将计提的救助基金以及未投保交强险的罚款收入划拨至省级救助基金账户。四是要求地方政府安排临时财政补助的,应当根据预算法等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拨付。
(三)第三章救助基金使用,共10条。明确救助基金救助对象、垫付情形、申请及审核流程等内容。一是将救助对象扩大为机动车道路交通、农业机械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人员。二是在垫付情形上,除垫付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情形外,增加其他应当需要救助的情形。三是在救助时间上,将垫付抢救费用时限由72小时延长至7日,特殊情况下需垫付超过7日的,由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四是明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垫付通知书、协助事故有关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提出垫付费用申请及提供相关材料。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均可申请垫付抢救费,由医疗机构予以协助。五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到3个工作日,并在2个工作日内划转资金。六是将骨灰寄存和安葬等费用纳入丧葬费垫付范围,资金垫付分为据实垫付和按云南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总额为限垫付。七是在垫付费用争议解决上,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与论证。
(四)第四章救助基金管理,共13条。明确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职责,账户开立和管理要求,基金使用、追偿、核销管理规定等内容。一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保持相对稳定,建立信息系统,规范申请审核流程,向社会公开电话、地址、网点及申请垫付所需材料清单等,方便群众申请。二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按服务数量和质量结算。三是救助基金账户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四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费用后应依法进行追偿。追偿未果符合核销情形的,经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批准核销。五是加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工作考核,强化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违规问题的责任追究。
(五)第五章法律责任,共3条。明确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医疗机构、殡葬机构、有关部门、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管理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第六章附则,共6条。明确受害人、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定义,机动车在道路外发生事故、农业机械在作业时造成人身伤亡的情形参照适用,实施细则生效日期和实施期,废止相关文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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