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技厅关于开展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储备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04号)及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央…

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04号)及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财教〔2022〕153号)相关要求,为做好我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储备项目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及方式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四个方向,支持方式为直接补助。

(一)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

与省基础研究计划统筹。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

1.支持范围:国家重点实验室(含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围绕射电天文、绿色农药、煤炭原位低碳高效流态化开发利用、工业微生物资源开发利用、航空发动机、无人群体智能系统、生物育种、山地智能农业装备、先进微纳制造、战略矿产资源智慧勘查开发和省委省政府文件明确的其他技术领域培育建设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创新中心;真抓实干科技创新发展成效明显的市州(以最新发布名单为准)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牵头建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21)》73—75行业大类),重点支持73类新型研发机构。

2.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3.支持经费:国家重点实验室(含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项不超过500万元;其他每项不超过300万元。

4.绩效目标:国家重点实验室(含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需完成包含但不限于论文收录检索情况(含SCI、SCIE/SSCI、EI、北大中文核心期刊、CSSCI、CSTPCD论文)、专利申请(受理)数量、硕士以上人员培养数量、新增设备原值、转化科技成果数量、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数量、培训从事技术创新服务人员数量等;产业技术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需完成包含但不限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促进技术合同成交额、促进科技投融资金额、带动地方投入东西部科技合作及区域协同创新资金、转化科技成果数量、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数量、培训从事技术创新服务人员数量等。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与省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计划统筹。

(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1.支持范围:支持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安新区、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创新型县(市)围绕主导产业、潜力产业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以支持“科技入黔”行动和与广东等省市合作。

2.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3.支持经费:科技企业孵化器每项不超过500万元。

4.绩效指标:包含但不限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创业导师数量、孵化资金总额、新增在孵企业数量、转化科技成果数量、促进技术合同成交额、促进科技投融资金额、带动地方投入东西部科技合作及区域协同创新资金、培训技术经纪人数量、培训从事技术创新服务人员数量、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情况、开展创业辅导活动数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二、项目内容要求

1.项目注重发挥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引导地方加大科技投入的作用,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须准确选择支持领域方向,明确项目实施的服务对象及其应用场景,确保内容真实完整、方案切实可行、建设目标及考核指标合理。

2.涉及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的项目,应严格遵守国家生物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涉及人体研究、实验动物的项目,应严格遵守科学伦理、实验动物、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等有关规定。

3.严禁将在研或已验收的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及各类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同或相近的研究内容重复申报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不得把在研或已结题各级各类项目的相同或相近研究内容,在不同年度、不同部门以同一申请人或者不同申请人的名义重复申报。研究内容是基于已获得省科技厅等渠道资助项目提出的、属于已建平台能力提升的,须在申请书中说明受资助情况以及与所申请项目的区别与联系。

三、需上传的项目申报材料

1.科技创新基地建设项目需上传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建设方案)、建设情况(含人员、设备、场地等)佐证材料和经费预算书。

2.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项目需上传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建设方案)、建设情况(含人员、设备、场地等)佐证材料和经费预算书;结合“科技入黔”行动的,需上传与省外高新区及省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形成合作关系的相关材料。

3.申请项目存在有前期自筹经费投入情况,且在项目申请书中如实反映的,须上传单位出资支撑材料或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4.以企业为主体申报的,需上传资金配套承诺。

四、申报方式和时间

(一)申报方式

通过“贵州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网址:http://xmgl.kjt.guizhou.gov.cn)在线申报。除特殊要求外,完成网上申报后,无须再报送纸质申报材料。

(二)申报时间

首批项目(立项项目资金总额占2023年度总预算的80%以上)申报时间为2022年11月29日9:00—2022年12月19日18:00。请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做好组织申报和审核推荐工作。此后全年开放申报,适时组织集中评审。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身份获取

未注册账号的单位或个人,需登录管理系统完整、如实填写相关信息进行身份注册,已注册使用账号的直接登录申报。

(二)申请书填报

按通知要求填报申请书及上传附件材料,确认无误后在线提交。其中申请书中项目参与人员签字页须下载打印并经所有参与人员本人签字后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签字页原件由项目申请人留存备查。

(三)申报单位线上审核

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在线完成审核和提交。对符合申报条件及要求的申报项目,申报单位须下载申请书单位盖章页,盖章后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并在线提交至归口管理部门。

(四)归口管理部门线上推荐

归口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审核和推荐责任,确保推荐的申报项目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省管国有大型企业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其他企事业单位须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推荐至省科技厅。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在线完成审核和推荐,不需要对推荐的申报资料盖章,对符合申报条件及要求的申报项目不得拒绝推荐,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及要求的申报项目应说明理由。

(五)形式审查

1.省科技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未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通过管理系统向项目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未通过形式审查的理由。对信息填写失误和不完整、缺失附件材料等情况导致形式审查未通过的,允许补正一次。补正后仍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2.对形式审查结果有异议的,项目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向省科技厅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次数不得超过一次,逾期未提出复审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3.项目内容审查贯穿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全过程,如发现不符合本通知申报条件和要求的,或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不受理和取消评审、立项等处理。

六、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要求

1.不接受中央在黔企业、科研院所作为项目申报单位。

2.申报单位须为贵州省所属的或者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成立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时间计算截至2023年1月1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

3.申报单位应具有完成项目建设相应的设备设施、场地等基础条件,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机构健全,运行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4.申报企业须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有研发投入且按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在管理系统的单位信息中如实填报上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其中,纳入统计部门调查范围的企业,需按照《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已向统计部门报送的上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中的数据为准进行如实填报,并上传附表至管理系统。

5.多家单位联合申报项目的,牵头单位须与参与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各方责任、目标任务、经费分配等,并将完整的合作协议(加盖所有合作单位公章)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项目参与单位为中央在黔企业、科研院所的,不参与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分配。

6.申报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2021年1月1日以来曾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列入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2022版)的单位和项目,均不得申报。各申报单位须提交盖章承诺书,并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

7.以企业为主体申报的项目,自筹资金不得低于申请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经费的3倍,承诺的自筹资金应足额到位,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实际资助额度未达到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

(二)项目申请人要求

1.项目申请人(含主持人与参与人,下同)须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严禁挂名申报,各级国家机关公务员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

2.项目申请人须是申报单位的全职在职人员,需从其实际工作、并有固定劳资和人事关系的工作单位进行项目申报。如确因项目实施需要,需将非本单位全职在职人员作为项目申请人的,须与其签订同项目执行期相适应的兼职聘用合同或合作协议,需明确合同或协议签署时间和约定工作时间、任务等,并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

3.项目申请人已退休或在项目实施期内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则上不得牵头申报项目。如确需申报,须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能确保项目可履约实施的承诺材料(如返聘、延迟退休等),并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

4.申报时主持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含科技平台及人才团队建设计划项目)存在到期未验收(含到期申请延期)情况的,不得牵头和参与申报项目。

5.同一项目只能通过一个单位申报或推荐。

七、其他事项

1.省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基础研究计划(含自然科学类,原科学技术基金,原联合基金)、科技支撑计划、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计划、科技重大专项计划、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省级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等。

2.项目申请人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及管理系统提示要求,本人填写申请书(含签字页)、提交附件材料,并逐项检查类别、名称是否一致,避免出现材料缺失、页面不清晰、文件无法打开等问题,涉密内容不得在网上申报。项目申请人须对项目申报负全责,确保申请书内容及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一经发现违规申报的问题,将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申报单位应切实履行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本单位的项目申请工作;对项目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履行审查职责;在立项前应及时报告有关重大变动情况。

4.严格按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确保项目申请经费与建设任务及体量相当。

5.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经费预算不得编制间接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6.按照科技部、财政部一般应于当年年底报送项目实施绩效的要求,申请书中的绩效根据项目执行期分年度填报。以第一年度可实现的绩效为主。

7.涉及重要工作任务的项目,可采取定向委托的方式进行。

8.有条件的地方给予立项项目一定额度的资金配套。

9.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择优分批下达立项计划和资助经费。两年未出库的项目,不再安排经费支持。

10.省科技厅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理项目申报事宜。

八、申报咨询

(一)贵州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技术咨询

省科技创新中心有限责任公司,0851-85817379。

(二)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内容咨询

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0851-85815463。

(三)项目受理咨询

科技项目管理处,0851-86987256、86987250。

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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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贵州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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