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提升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有效防控科技伦理风险,不断推动科技向善、造福人类,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制度规范与自我约束相结合,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加快构建云南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健全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机制,依法依规推进科技伦理敏捷治理。
(二)主要目标。建立健全以云南省科技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技伦理委员会)指导和统筹协调,各州(市)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健全管理运行机制,形成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治理格局;加强源头治理,推动科技伦理要求贯穿科技活动全过程,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不断提升全社会科技伦理意识。全面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创新型云南建设,实现云南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有力支撑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
二、科技伦理原则
(一)增进人类福祉。科技活动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生改善和生态环境保护,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类社会和平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尊重生命权利。科技活动应最大限度避免对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精神和心理健康造成伤害或潜在威胁,尊重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保障科技活动参与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用实验动物应符合“减少、替代、优化”等要求。
(三)坚持公平公正。科技活动应尊重宗教信仰、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公平、公正、包容地对待不同社会群体,防止歧视和偏见。
(四)合理控制风险。科技活动应客观评估和审慎对待不确定性和技术应用的风险,力求规避、防范可能引发的风险,防止科技成果误用、滥用,避免危及社会安全、公共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
(五)保持公开透明。科技活动应鼓励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合理参与,建立涉及重大、敏感伦理问题的科技活动披露机制。公布科技活动有关信息时应提高透明度,做到客观真实。
三、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
(一)完善科技伦理管理体制机制。省科技伦理委员会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和统筹协调推进全省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省科技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省科技伦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落实科技伦理规范,完善制度规范,强化科技伦理监管。
(二)组建云南省科技伦理专家咨询委员会。省科技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建云南省科技伦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省科技伦理委员会提供咨询服务;接受省科技伦理委员会委托,对全省科技伦理审查监管工作进行巡查;提供科技伦理指导、咨询服务等;完成省科技伦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建立健全行业科技伦理治理机制。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行业科技伦理治理机制,按照“管行业、管伦理”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细化完善本行业本系统科技伦理审查、监管框架和制度规范;健全科技伦理审查指导、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和国际合作研究活动复核、监管及调查处理等工作机制;组织开展科技伦理教育、培训、宣传普及等工作;督促本行业本系统有关单位和科技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科技活动;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
(四)完善州(市)科技伦理治理机制。各州(市)要负责指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本地区科技伦理治理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科技伦理治理要求。
(五)压实创新主体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要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科技伦理日常管理。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以及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单位,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并为其独立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指定具体职能部门对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协助、监督和管理。各单位要加强科技活动全流程科技伦理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科技伦理风险评估、审查、风险预警、风险处置、违规处理等制度与运行机制。
(六)发挥科技类社会团体作用。依法推进设立云南省科技伦理方面的社会组织,引导和鼓励科技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依法依规设立科技伦理专委会或分支机构。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类社会团体应组织动员科技人员主动参与科技伦理治理,促进行业自律。
(七)引导科技人员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科技人员要主动学习科技伦理知识,增强科技伦理意识,自觉践行科技伦理原则,坚守科技伦理底线,发现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的行为,要主动报告、坚决抵制。科技项目(课题)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科技伦理审查批准的范围开展研究,加强对团队成员和项目(课题)研究实施全过程科技伦理管理,发布、传播和应用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问题的研究成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严谨审慎。
四、强化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
(一)依法依规开展科技伦理审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在开展科技活动前,应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纳入国家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清单,涉及人、实验动物,研究内容涉及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经评估涉及科技伦理风险等科技活动,应当按规定由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国际合作研究活动应符合合作各方所在国家的科技伦理管理要求,并通过合作各方所在国家的科技伦理审查。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纳入国家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清单的科技活动及存在科技伦理高风险的国际合作研究活动伦理审查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科技伦理审查指导工作,逐步建立科技伦理审查结果互认机制;探索建立专业性、区域性科技伦理审查中心,受理委托开展科技伦理审查。
(二)健全应急审查机制。执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状态下的科技伦理应急审查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审查机制和配套规则,探索在线审查、在线复核等加急审查程序,开通绿色通道,提高审查效率。加强紧急状态下的审查监管。
(三)加强科技伦理监管。省科技伦理委员会应认真对照国家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清单,建立巡查制度,定期向国家报送云南省履行科技伦理监管职责工作情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及存在科技伦理高风险的国际合作研究活动进行科技伦理监管;对本地区本行业各创新主体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设立、审查制度、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审查结果、执行情况等,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加强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应压实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科技活动全流程科技伦理监管机制和审查质量控制、监督评价、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的动态跟踪、风险评估和科技伦理事件应急处置;加强对国际合作研究活动的科技伦理监管;加强对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的检查、监督、评估。加强对财政资金设立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的科技伦理监管,全面覆盖指南编制、审批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监督评估等各个环节。
(四)严肃查处各类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单位内部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发生的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应制定完善本单位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内部涉嫌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单位及其负责人涉嫌科技伦理违规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资助机构或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对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责任人给予责令改正,停止有关科技活动,追回资助资金,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取消有关从业资格,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等处理。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规依纪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予以惩处。
五、加强科技伦理研究与宣传教育
(一)加强科技伦理研究与学术交流。支持开展科技伦理前瞻性、重大问题、监测预警及理论研究;鼓励开展科技伦理科普作品创作;积极推动参与科技伦理重大议题国内、国际研讨,特别是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开展科技伦理重大议题研讨与交流。
(二)加强科技伦理教育培训。将科技伦理教育作为有关专业学科本专科生、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内容,鼓励高等学校开设科技伦理必(选)修课。完善科技伦理人才培养机制,加快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伦理人才队伍。推动科技伦理培训机制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定期对科技伦理委员会委员、科技伦理管理人员开展科技伦理知识培训,增强履职能力,提升科技伦理审查质量和效率。将科技伦理规范和要求作为科技人员入职培训、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典型案例开展科技伦理警示教育,不断强化科技人员科技伦理风险防范意识。将科技伦理知识纳入新闻媒体有关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内容。支持科技类社会团体开展科技伦理培训。
(三)加强科技伦理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主动加强科学普及,对存在公众认知差异、可能带来科技伦理挑战的科技活动,配合新闻媒体引导公众科学对待。新闻媒体应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科技伦理宣传,科学、客观、准确地报道科技伦理问题,同时避免把科技伦理问题泛化。加大科技伦理有关法律普法宣传力度。鼓励和支持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搭建科技伦理宣传交流平台,开展科技伦理知识普及。
六、保障措施
(一)完善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科技伦理治理工作,细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科技伦理体系、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各项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有效防范科技伦理风险。
(二)加强责任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履行监管职责,压实主体责任,扎实推进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并接受监督;每年定期向省科技伦理委员会报告履行科技伦理监管职责工作情况。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督促国家出资企业在科技创新活动中重视科技伦理,支持国家出资企业建立与科技创新活动相适应的科技伦理治理工作体系。
(三)强化支撑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单位应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安排专项工作经费、提供必要条件,确保科技伦理治理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