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精神,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明确钢铁企业用电根据上年电耗水平执行相应的阶梯电价标准。
根据国家政策相关要求,我厅委托国网(青海)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对省内钢铁企业2021年度生产电耗水平进行了现场核定甄别,作为下一步确定各企业应执行电价标准的依据。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现将钢铁企业2021年度生产电耗核定结果分档公示,接受企业及社会监督。
公示时间:2022年11月28日至12月4日。
(联系人:刘婷,联系电话:0971—6143509,邮箱:qh6143509@126.com)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