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沈阳市(中)直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等文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大力推行生态文明建设,为沈阳振兴发展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责任体系
(一)局长工作职责
1.履行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对口行业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组织本单位党组理论中心组及时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重要论述、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及绿色发展等内容,研究贯彻落实措施,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单位重点工作。
3.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年组织党组或局长办公会议每年至少2次研究部署推进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时组织研究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
4.研究部署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二)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局长职责
1.负责领导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重要论述、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及绿色发展等内容,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2.负责领导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动落实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任务。
3.根据需要及时听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汇报,分析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形势,研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安排部署本单位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
4.对本单位存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不明确、监管职能交叉重叠或监管主体有争议的行业(领域),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5.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其他副局长(主任)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安排部署,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考核。
2.督促分管处室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督促业务分管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排查整治,及时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加强对分管工作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分管工作中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机关处室职责
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认真贯彻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根据上级和本单位的部署,把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处室工作计划全盘考虑,健全工作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持续关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度,做好业务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工作机制
(一)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带队检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
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检查制度,局各级领导干部要定期深入基层、深入施工现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检查。重点时段实行局领导包保督查责任制度,由主管局领导带队督导分管工作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二)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履职考核考察
加强全局各级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履职能力,将生态环境保护考核结果与干部履职评定挂钩,并列入述职内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红线”意识、责任意识教育;加强一线管理人员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规的教育培训,树立生态环境保护观念,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三)严肃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
1.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不落实或不完全落实,工作职责内发生生态环境保护事故的部门和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以约谈形式对其进行警示、诫勉谈话,督促其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2.对因履职不到位,导致所管区域内或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 保护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阻挠、干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视情况采取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等方式予以问责。
3.对因发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荣誉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