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开展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市级分中心、县(区)级诊疗技术实践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优势互补、双向选择、持续发展”原则,由各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区中心”)牵头,结合发展需要和区域实际,布局建设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市级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和县(区)级诊疗技术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在各市、县(区)科技和卫生健康管理部门积极推动下,第一批有10家分中心、10家实践基地符合认定条件,并完成备案(具体见附表),现予以公布。
已备案认定的分中心、实践基地要严格按照临床医学研究创新网络发展规划,在区中心指导、管理和支持下,积极参与学术合作、成果推广、科普宣传等工作,主动及时向区中心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各区中心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各分中心、实践基地协同开展临床研究、先进适宜技术应用推广、人才培养等工作,加强培育指导和动态考核,进一步提高区域医疗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各市、县(区)科技和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要聚焦本地医疗优势资源,加大培育力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立的分中心、实践基地在科技计划、平台建设、职称认定、床位编制、样本库建设、设备配置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分中心、实践基地高质量发展。
附件:第一批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市级分中心、县(区)级诊疗技术实践基地备案清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