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太原市委办公厅、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综合性试点》的通知》(并办发〔2015〕13号)和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并政发〔2018〕34号)精神,现组织开展2021年度中小微诚信企业认定工作。请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商会、协会等社会团体按照《2021年度太原市中小微诚信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推荐本年度无重大安全事故、企业负责人无重大违法违纪的企业参加本年度的认定工作。
联 系 人:王建军
联系电话:4223260
太原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18日
2021年度太原市中小微诚信企业认定
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关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精神,按照太原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综合性试点》的通知》(并办发〔2015〕13号)和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并政发〔2018〕34号)的精神,以引导我市中小微企业诚信经营,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中小微企业诚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为目的,在太原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太原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牵头,经有关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商定,在我市中小微企业中继续探索开展诚信企业认定试点工作。
一、总体思路
对上一年度认定的太原市中小微诚信企业、本年度申报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项目的企业、经国家发改委认定的评级机构评定为A级以上的企业及新增报名参加认定工作的企业,通过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改委“信用太原”信息库及各相关单位企业信息库筛选、审核,开展认定工作,形成2021年度诚信企业名单,推动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在金融服务、扶持资金发放、行政审批过程中对守信中小微企业给予倾斜支持。深入开展小微企业诚信教育培训,增强小微企业信用意识和风险意识。
二、组织分工
由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牵头,发改委、人社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具体分工: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下达通知,收集资料,汇总分解,召开会议,发放证书等;市发改委负责审核企业在“信用太原”信息库中备案的诚信信息;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诚信信息;税务局负责审核企业纳税诚信行为;人社局审核企业劳动用工一定范围内的诚信行为;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核企业生态环境生产中的诚信行为。各单位指派专人参加认定审核工作,提供审核结果。
三、认定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2019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均可参加。
四、认定条件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查询无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2、企业在“信用太原”信息库中无不良记录。
3、企业按期申报缴纳税费,无偷税、逃税、骗税、抗税、欠税(政策性因素除外)等税收违法违规记录,纳税信用等级B级及以上。
4、无因拖欠职工工资等行为造成群体事件失信记录
5、在本年度生态环境无处罚等失信记录。
7、近两年参加过由有资质的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开展的信用评级工作(作认定参考)。
8、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作认定参考)。
9、在企业管理制度中设置实施信用管理制度(作认定参考)。
五、认定程序及时间安排
“太原市中小微诚信企业”认定工作是探索太原市中小微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认定程序为:县(市、区)、各社团组织推荐—汇总分解—相关部门材料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公示—公布—发证授牌;工作时间拟安排: 11月19日-11月25日资料收集;11月26日-11月28日资料汇总分解;11月29日—12月5日,分解审核;12月6日—12月8日,汇总认定,12月10发文公示名单。
六、需说明的问题
1、参加“太原市中小微诚信企业”认定的企业均同意查询、审核、公布企业诚信信息。
2、通过认定的年度诚信企业名单上报“信用太原”主管部门,列入守信激励“红名单”,享受相关激励政策。同时诚信企业名单拟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太原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发“2021年度诚信企业”证书。
3、“太原市中小微诚信企业”认定后,实施动态管理。
4、“太原市中小微诚信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5、在通过诚信企业认定后,企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如企业出现任何重大失信事件,经核实,将取消“太原市中小微诚信企业”资格,并予以公告。
6、已认定的“诚信企业”法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等变更后,及时通知所在县区主管部门和“太原市中小微诚信企业”认定工作牵头单位(联系电话:4223260;邮箱:zxqyj2008@126.com)。
7、被认定的“太原市中小微诚信企业”是按照《认定方案》经由认定工作职能单位的审核认定,是对企业前期“诚信”经营的认定,认定后企业应继续保持诚信守法经营。参与认定工作各相关单位对企业后期失信行为不承担任何相关的法律等责任。
8、本年度“诚信认定”服务工作由第三方承办,请各企业对第三方的走访及电询给予配合。
9、诚信认定工作是由诚信认定工作各相关单位在自己内部诚信现有档案中筛查企业诚信情况,结果由各单位解释。
10、认定工作程序及模式由太原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解释。
七、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新申请单位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二份(其中一份由县(市、区)留存),由组织推荐部门统一提供汇总关键数据资料电子版,应按序整理,活页装订,作为认定工作的辅助参考材料,上一年度已经认定的诚信企业如无名称等变更不用再提交材料,直接进行审核;通过评级的企业、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项目的企业按需提供必要补充资料,新申报企业承诺书必需签名盖章。
1、《太原市中小微诚信企业认定申请表》并电子版,《申请表》可在“信用太原”和太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上下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如从事特种行业则需提供行业许可证复印件,如生产经营许可证等。
4、企业职工社保参保证明(可选)。
5、企业管理体系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选报)。
6、企业技术专利、专有技术、科技发明等证书复印件(选报)。
7、企业法人代表获得的各种奖励荣誉证书等复印件(选报)。
8、企业成立至今所获得的荣誉证书和其它相关信用记录复印件(选报)。
9、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八、工作要求
1、严格标准,积极申报。各推荐单位,一定要严格按照认定工作的有关条件,严格把关,严格审查,保质保量推荐,以确保认定工作高标准、高质量进行。
2、统筹兼顾,循序渐进。“太原市中小微诚信企业”认定是我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各推荐单位要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确保诚信建设认定工作有序开展,各企业需详细填写申报表格,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3、密切配合,务求实效。各相关成员单位要站在引导全市诚信体系建设的高度,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态度,严把审核关,确保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