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行行政柔性执法,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兰州市节能监察中心“两轻一免”清单(依法从轻、减轻和免于处罚清单),现予以公布。
兰州市节能监察中心“两轻一免”清单 |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从轻处罚
情形 |
备注 |
1 | 重点用能单位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予处罚情形 | 备注 |
1 |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改正要求,限期改正。 | 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