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258号)规定,按照失业保险金标准维持在最低工资标准90%的调整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调整到每人每月1692元。
二、适用范围。本次调整适用于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
三、资金来源。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后,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工作要求。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实践,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失业人员的关心关怀。各市州人社局和财政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同时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失业人员知晓政策。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按照新的标准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切实保障好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
各地在落实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原《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122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202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