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浦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农民就业工作的通知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民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35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府规发〔2022〕4号)文件精神,

青人社规〔2023〕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民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35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府规发〔2022〕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本区农民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就业

本区用人单位吸纳处于连续实际失业状态3个月及以上的本区农村户籍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后,可申请按月享受岗位补贴。

  (一)补贴标准及期限

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5%,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申请审核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在用工期内或终止劳动关系后3个月内,向注册地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

各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实汇总后,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公示并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经审批通过后将补贴资金核拨至用人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资金渠道

补贴资金由区与镇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各镇财政承担部分由区级财政先行列支,次年通过区与镇财力结算上解,街道部分由区级财政承担。

  (四)其他事项

1.本区用人单位指注册在本区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等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除外。

2.对于已申请享受《关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相关补贴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7号)中吸纳农村户籍人员的用人单位,补贴期限未满的,可按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至补贴期满。对于同一名本区农村户籍人员,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3.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就业,同时符合本市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条件的,按就高标准享受。

  二、推动农民实现就业

  (一)鼓励本区农民跨区就业

青浦区户籍农民在本市其他区就业,并符合本市郊区农民跨区就业补贴条件的,可申请在就业期间享受跨区就业补贴。跨区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其中市级补贴210元,区级配套90元),累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促进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就业

低收入困难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青浦区户籍农民实现就业,并符合本市低收入农户就业补贴条件的,可在就业期间申请享受专项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其中市级补贴210元,区级配套190元),累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补贴对象不可同时享受“跨区就业”补贴。

  (三)资金渠道

市级补贴标准及资金列支渠道以本市相关文件规定为准,区级补贴资金在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实施期限

本通知自2023年2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8月29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7日,所涉及相关补贴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浦区财政局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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