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
为做好本市2022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6号)和《财政部关于开展2022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号)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
各部门、各区财政局要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十四五”期间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和2022年全国财政决算工作会议有关要求,扎实开展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
(一)加强组织协调,完善工作机制。严格贯彻落实改革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高效合理安排部门财务报告的布置、编制、审核、报送等环节的工作,明确任务分工,压实部门单位主体责任,推动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各区、乡镇财政部门要组织做好本级部门单位财务报告编报工作。
(二)狠抓基础管理,做好数据衔接。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及时规范账务处理,细化核算内容,加强日常对账,扎实做好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文物文化资产的会计核算。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按规定定期清查资产负债,未入账的资产负债要及时确认入账,全面清理历史债权债务,及时处置财务挂账,防控财务风险。优化管理流程,进一步做好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与部门决算、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之间的数据衔接。
(三)注重分析利用,实现数据价值。做好历年数据资料整理汇编,推动数据共享共用。探索完善财务报告分析指标体系,深入挖掘数据价值,通过分析及时发现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逆向反馈和促进管理的作用,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四)完善系统建设,强化技术支撑。各区财政局应严格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系统技术标准和政府财务报告管理系统整合实施方案要求,加强数据报送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各级部门单位应使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编报2022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系统操作培训、使用等事宜另行通知。
二、着力提高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质量
(一)准确界定编制主体范围。认真梳理应纳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范围的单位清单,完善编制单位基础信息,将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与同级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全部纳入编制范围,保证编制范围的完整性。对于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合并范围的通知》(财办库〔2021〕182号)规定确定所属关系,准确把握合并级次,确保不重不漏。
(二)认真落实对账抵销要求。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及相关规定,组织做好部门内部交易事项对账抵销工作。各市级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具体要求认真开展与市级财政之间、与其他部门和单位之间交易事项信息核对,认真填报对账结果,对存在的差异要准确查找原因,及时处理。
(三)压紧压实编制审核责任。部门单位作为报告编制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审核把关。优化编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细化审核内容,杜绝基础性错误,及时纠正审核、审计发现的问题,切实提高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质量。
三、按要求完成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
为进一步提升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质量,本市2022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分以下四个阶段开展:
1. 数据填报阶段(3月-4月10日):纳入各级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范围的单位,应当在2023年4月10日前完成本单位2022年度财务报表数据的填报,并在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系统中进行发布。
2. 核实对账阶段(4月11日-24日):各级单位应就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系统对账模块中未达成一致的相关交易事项(即有差额事项),逐项与对方单位进行核对确认。
3. 报表报送阶段(4月25日-28日):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应于2023年4月28日前将2022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表(电子数据),以及所属单位财务报表(电子数据)报送市财政局。
4. 报告报送阶段:待初审通过后,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应于2023年5月15日前将2022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电子数据),以及所属单位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市财政局。
各区财政局应结合实际情况对本区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报送时间进行规定,并按照市财政局要求,按时完成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2022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样式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