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行业规范条件申报并做好已公告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引导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规范管理,促进再生资源高值化循环利用,助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根据《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废纸加工行业规范条件》《废塑料综合…

各市(地)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引导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规范管理,促进再生资源高值化循环利用,助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根据《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废纸加工行业规范条件》《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0年本)》《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及相关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上述各类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行业规范申报,并就做好已公告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行业规范条件申报

(一)从事上述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可自愿申报,要求申报企业按照规范(准入)条件要求,如实编制申请书及填写相关报表,对各项要求的符合性作出详细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并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实性负责。

(二)各地区要严格按照规范(准入)条件对申报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推荐意见(企业提供的项目投资立项、土地、环保、安全等批复性文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需经有关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对符合要求的,请于5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等,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green.miit.gov.cn)推送省工信厅。

二、关于已公告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一)各地区要将及时跟踪了解已公告企业生产运行情况,作为加强企业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强化数据审核和分析,掌握本地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运行情况,落实动态报告机制。要发挥已公告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提升本地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二)各地区要督促已公告企业开展年度自查,完成规范(准入)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发展年度报告,并于3月20日前将企业年度报告报送省工信厅。

(三)各地区要对已公告企业保持规范(准入)条件要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需要变更、撤销资格的企业名单(变更企业需附相关材料)及监督检查报告,于4月17日前报送省工信厅。

(四)省工信厅将组织对已公告企业开展抽查,重点检查未按时开展年度自查以及各地区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对不再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将列入关注名单,对未及时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按照相关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程序予以撤销。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2月13日

(联系人:张琦,电话:0451-82626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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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黑龙江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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