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科高字〔2018〕13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规定,现将我区2022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相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第一批次:2023年3月13日-4月22日
第二批次:2023年9月3日-10月14日
二、申报条件
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开展申报,申报材料数据为企业2022年度相关数据。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重视技术先进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确保申报工作有序开展,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杜绝“有偿服务”“有偿推荐”行为的发生。
(二)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作出承诺,申请表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报送。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请各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确保上报材料符合本通知要求。
(三)按照《认定办法》要求,被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登录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http:www.fwwb.gov.cn/login.html)填报相关统计报表,并将相关统计信息抄送自治区商务厅、科技厅。
四、报送地址及联系方式
请申报企业通过网络申报平台先行报送,纸质材料待后通知报送。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如需要延期申报请与科技厅高新处沟通延长申报时间。
纸质材料报送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科学一街353号自治区科技厅高新处514室。
联系人:科技厅高新处 魏迪雅
联系方式:0991-3836818
附件:1.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2.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自治区科技厅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