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各区(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253号)转发给你们,现根据我市实际…
市公安局,各区(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253号)转发给你们,现根据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收费收入通过青岛市非税管理和收缴平台全额缴入国库。
二、经请示省发展改革委同意,2023年1月25日至4月30日期间开展的相关业务,收费标准仍按鲁价费函〔2018〕6号文件执行。
附件: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2023年4月24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doc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转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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