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开展2023年度国际科技合作载体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载体体系建设方案》(浙科发外〔2022〕23号)要求和年度工作安排,现将2023年度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载体申报有关事…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载体体系建设方案》(浙科发外〔2022〕23号)要求和年度工作安排,现将2023年度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载体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别

包括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海外创新孵化中心(以下简称“孵化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联合实验室”)、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投入激励等五类。

二、申报条件

各申报主体应聚焦我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并符合以下申报条件。

(一)国合基地

1.具有在浙江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

2.设有负责国际合作工作的内部机构,管理制度健全,并配备业务素质良好的专职人员。

3.具有良好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并形成具有特色的合作模式和经验。

4.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队伍和资金来源。

5.根据依托单位性质不同,还应具备相应的条件。

(二)孵化中心

1.依托在浙江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申报创建。

2.经有关部门备案或核准,单独或者联合在海外设立创新载体,从事孵化中心运营。

3.申报创建单位具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基础和孵化器运营的丰富经验及相关人员储备。

4.孵化中心建在创新创业资源集聚的国家或地区,拥有满足孵化、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智力引进等功能和条件的固定场所,充足必要的运营经费。

5.申报创建单位对孵化中心拥有实际控制权或渠道使用权,组建具有国际科技合作和孵化经验的专业团队,制定场所管理和项目人才孵化等相关制度,建立符合实际的运营模式,确保可持续发展。

6.孵化中心在吸引集聚海外创新资源和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引进转化海外先进技术成果,引入海外创新载体等方面已有较好的基础与明显成效。

(三)联合实验室

1.中方依托单位应为浙江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等;外方依托单位应为在国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等。

2.联合实验室应有明确的技术合作领域和方向,双方依托单位需具备相应科研能力及条件,有一定面积的独立物理空间,为联合实验室配备稳定的学术带头人、高水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备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能够为共建联合实验室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及实验设施等支持。

3.合作双方法人依托单位须签署相关协议、备忘录或合作意向书等,或合作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备忘录或合作意向书经法人依托单位批准,就共建联合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实施方案、责任分工、投入产出等达成明确共识,并就知识产权归属做出明确约定。

4.鼓励已纳入中外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框架或纳入双方政府间机制性会议讨论议题的相关合作,以及与我省国际友城、签署过双边科技合作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相关机构开展的合作。

(四)企业海外研发机构研发投入激励

1.申请单位应为浙江省内注册、运营且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独立企业法人。

2.申请单位应对海外研发机构形成控股关系,且并购或新设行为发生在近五年内。并购行为以目标企业完成交割时计算起始时间,新设行为以海外研发机构注册时间计算起始时间。

3.海外研发机构需拥有专业研发人才团队、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科研条件、明确的研发领域、研发项目以及研发经费投入。

4.海外研发投入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5.通过并购方式设立的,完成交割时,被并购机构注册成立时间应不少于2年,与出资主体无产权关联关系,且非同一实际控制人。

6.省内企业通过海外子公司、分公司投资设立(并购)研发机构,需提供投资主体与省内企业所属关系证明材料。

(五)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投入激励

1.在浙江省内登记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2.设有相对独立的研发部门,有固定且完整的研发场地、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人员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原则上全职研发人员80人以上,研发场地1000平米以上,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近三年内累计研发投入800万美元以上。

3.近三年研发投入占销售额比重逐年增加,且最近一年研发投入占销售额比重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县(市、区)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占GDP比重;或近三年内研发投入占销售额比重平均不低于50%且研发投入经费规模逐年增加。

4.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导入国际化的技术、人才等资源,有效融入母公司全球研发体系。

5.与省内企业、创新团队具备良好项目合作基础,合作开展的研发项目不少于3个。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流程

1.申报单位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进行在线申报(网址为http://www.zjzwfw.gov.cn)。用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帐号进行登录,选择“法人服务”,部门导航中选择“省科技厅”,根据申报的载体类型点击进入相应模块进行填报(样表参见附件1—5)。如无帐号,请先注册,注册成功后方可登录申报。(注册和登录过程中遇有技术问题,可咨询:沈涛,电话0571-85151402)

2.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在线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设区市科技局进行复审,并将复审通过的推荐函和推荐汇总表签署意见、盖章后,在线提交省科技厅。省级归口管理部门对隶属单位申报材料在线审核后,将推荐函和推荐汇总表签署意见、盖章后,在线提交省科技厅。

(二)推荐数量

1.国合基地:省级归口管理部门推荐不超过2家,设区市科技部门推荐不超过3家,高校的国际学院、附属医院、新型研发机构推荐指标单列,不超过1家。

2.孵化中心:省级归口管理部门推荐不超过1家,设区市科技部门推荐不超过3家。

3.联合实验室:省级归口管理部门推荐不超过2家,设区市科技部门推荐不超过3家,高校的国际学院、附属医院、新型研发机构推荐指标单列,不超过1家。

同一依托主体原则上只能建设一类国际科技合作载体(除国合基地外)。

(三)申报时间

系统开放时间为2023年5月4日,申报单位填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3日,设区市科技局、省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6月12日。逾期不予受理。

请各地各单位做好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工作,申报材料应当完整客观、真实可靠。

四、联系方式

政策业务咨询:省科技交流中心陈晟颖、陈培诚,0571-87978953,87995971

附件1: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书.docx

附件2:浙江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申报书.docx

附件3:浙江省国际联合实验室申报书.docx

附件4:浙江省企业建设海外研发机构激励政策申报表.doc

附件5:浙江省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投入激励政策申报表.docx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4月24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开展2023年度国际科技合作载体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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