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创新战略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提高我市科技创新战略研究水平,集聚和培养高水平战略研究人才,推动战略研究计划“项目+基地+人才”的一体化布局,市科技局制定了《青岛市科技创新战略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科技创新战略研究水平,集聚和培养高水平战略研究人才,推动战略研究计划“项目+基地+人才”的一体化布局,市科技局制定了《青岛市科技创新战略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5月10日

青岛市科技创新战略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岛市科技创新战略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高科技创新战略研究水平,更好服务我市科技创新决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是青岛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使命,以服务我市科技创新重大决策为宗旨,以政策研究咨询为主攻方向,以打造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科技创新智库为抓手,重点围绕全市科技创新相关领域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开展专业研究。

第三条 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开放协同、追求卓越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基地的认定、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以及中央、省级驻青单位等为基地主管部门,负责所主管基地的推荐、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向市科技局反映基地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基地依托单位负责基地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为基地顺利开展战略研究提供必备条件,支持基地与市科技局建立决策需求对接和成果转化应用渠道,配合市科技局、基地主管部门做好基地的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基地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决策支撑。面向我市科技创新决策需求,围绕特色研究方向组织开展高水平的战略研究。根据工作需要承接市科技局委托的临时性、紧急性等研究任务。

(二)团队培育。集聚和培养战略研究人才,注重培养高水平专家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培育一批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战略研究团队。

(三)平台打造。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集聚优势战略研究资源,加强力量整合,提升基地影响力,打造相关研究领域的政产学研金服用交流合作和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章 建设与运行

第八条 基地认定条件:

(一)基地依托单位原则上为市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战略研究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二)基地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导向、研究取向,具有明确的战略研究领域及研究方向,在全市同研究领域及研究方向具有明显的研究优势和权威性,取得了一批有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其中,成果被市级以上决策部门应用的,可作为认定优选条件。

(三)基地负责人为依托单位的全职人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研究能力;具有较高战略研究能力,三年内以负责人身份承担过市级以上战略研究(软科学)或决策咨询类项目,或实践经验丰富,在项目应用领域具有10年(含)以上市级决策部门工作经历。

(四)基地应当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研究团队,一般不少于10人,其中至少5名为依托单位全职人员,至少5名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研究能力的研究人员。鼓励以不同形式,吸引市内外高层次同行专家参与基地建设。

(五)基地具有科学的建设规划、规范的管理制度、必备的软硬件基础设施等。

(六)基地依托单位和研究团队符合科研诚信管理和科研伦理要求。

第九条 基地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基地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

(二)基地依托单位和基地负责人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主管部门对基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认定建议,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正式认定。

第十条 基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基地年度报告应于次年1月底前,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基地年度建设任务的进展情况、决策建议提出及采纳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

第十一条 基地名称、依托单位、负责人、研究方向等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的,由基地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基地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 基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研究团队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著作、研究报告、交流材料等)发表或呈阅时,应注明“青岛市科技创新战略研究基地成果”字样。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我市科技创新决策需求,建设运行和服务决策成效较好的基地,可以通过青岛市科技创新战略研究计划项目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鼓励依托单位通过设立专项经费或提供场所、管理服务、人员配置等方式支持基地建设发展。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基地每三年为一个建设周期,期满由市科技局对基地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六条 基地绩效评价坚持以战略研究成果的质量和贡献为导向,全面准确反映研究成果的创新水平、咨政建言实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

绩效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基地管理运行、特色科研活动开展、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合作交流、对经济社会影响以及依托单位保障条件、经费支持等情况。

第十七条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基地,市科技局加大支持力度;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暂停项目支持并组织依托单位对基地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年。整改后仍不合格或不配合整改的,撤销基地资格。

第十八条 基地出现以下情况,市科技局将采取限期整改、撤销基地资格等措施,并按相关规定计入科研诚信记录:

(一)无故未按期开展研究工作或中止建设;

(二)有研究活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依托单位履行建设职责严重不到位;

(四)经费使用严重违反规定;

(五)其它严重影响基地建设运行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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