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现组织开展济南市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现组织开展济南市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均可申请高企认定。

2.2020年认定的高企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后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时间安排

本年度分三批受理各区县推荐的企业认定申请,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14日,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4日,第三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14日,具体认定程序见附件2。

济南市集中受理除国家高新区外各区县推荐报送的企业申请材料,高新区内企业申报工作由高新区独立组织。企业向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所在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的通知为准。

三、有关要求

1.进一步提升高企认定管理服务水平。各区县市科技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扎实做好企业研发创新管理服务工作,加大高企认定辅导与相关政策的解读落实力度,充分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快速响应企业需求,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2.进一步夯实企业的申报主体责任。企业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标准及要求,如实、规范编制提交申报材料,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上传网络申报材料与纸质申报材料保持一致,并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企业须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和申报材料审查工作,若提供虚假承诺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查实,科技局主管部门将联合有关部门取消其申报资格。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不提倡企业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填报申报材料。各区县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提醒企业对以承诺通过高企认定为由索取不当钱财等行为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

3.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各区县科技部门应积极推行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4.切实做好申报审核工作。各区县科技部门负责督促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上按时提交申报材料,并切实做好相关审核工作。要联合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对中介机构资格加强审核,核实其是否符合《工作指引》相关规定。要合理安排好对辖区内申报企业的现场核查工作,如实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签字盖章扫描后连同推荐函一并报送并留档备查;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同时,要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沟通联系,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出具意见。各区县科技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审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杜绝审核流于形式、走过场。

5.中介机构应严守职业规范,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省认定办根据《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同时,中介机构请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见附件3)第十二项要求,通过企业向科技部门提交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2022年10月1日起,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报告首页须带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备案的二维码和报告编码,申报企业支付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留存备查。

6.按时报送材料。各区县科技部门收取1份企业纸质申报材料留存以备审核,相关申报材料内容与要求见附件3至7,并于市科技局受理截止日前通过系统审核提交。同时将高企申报推荐函、推荐汇总表(见附件8)、中介机构审核汇总表(见附件9)(各一式一份)、中介机构PDF版证明材料、申报核实意见表PDF版和企业认定申报资料电子版(一式一份)报送市科技局,推荐函、推荐汇总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材料报送地址:济南市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F805室

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高新处:51708805

市财政局税政处:51703870

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87032000

 

附件:

1.各区县高企申报工作咨询电话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3.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

5.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

6.知识产权权属人声明

7.中介机构声明书

8.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

9.中介机构审核汇总表

附件下载:

1.各区县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咨询电话.docx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docx

3.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docx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docx

5.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docx

6.知识产权权属人声明.docx

7.中介机构声明书.docx

8.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docx

9.中介机构审核汇总表..docx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济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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