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规〔2023〕4号
为加强对动物及其产品的疫病防控和安全监管,现就从本市指定道口运入动物及其产品通告如下:
一、运输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随车携带产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等证明,并在指定的市境道口运入,接受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防疫监督检查,包括查证、验物、消毒和信息登记追溯等。
二、下列道口为本市指定运入动物及其产品的市境道口:葛隆道口、安亭道口、白鹤道口、西岑道口、叶新道口、新联道口、洋桥道口、向化道口。枫泾道口不再承担相关职能。
三、凡未从指定道口运入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公安部门或交通执法部门进行现场劝阻;不听劝阻强行运入的,由动物防疫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相关规定,对承运人予以处罚。
今后,本市若增加或调整运入动物及其产品指定道口,由市农业农村委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本通告自2023年6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6月1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