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20〕15号)明确“要建立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机制,鼓励一线干部大胆尝试、大胆试验、在可控基础上主动改革,积极创新”,根据《云南省容错纠错办法(试行)》,结合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营造“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工作风气,鼓励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积极担当作为、探索试验和改革创新,促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
二、主要内容解读
本《办法》主要包括十五条,具体框架及内容为。
(一)基本概念部分。第一条明确了制定本实施办法的目的和主要依据。第二至五条分别明确了内涵界定、适用对象、责任分工、遵循原则等内容。
(二)具体规范部分。第六至十二条分别明确了容错条件、容错情形、不予容错、容错程序、容错处理、结果运用、纠错机制等内容,包括遵纪守法等六项容错条件,落实改革试点任务等七项容错情形,违法乱纪等七项不予容错情形和启动等四个容错环节、免除等四项容错处理以及不受影响的结果运用、早发现早纠正等四项纠错机制等具体规定。
(三)适用说明部分。第十三至十五条分别明确了适用冲突、规范解释、生效日期等内容,包括从轻从旧适用原则,制发机关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解释以及公布之日生效施行等具体规定。
三、重点内容解读
《办法》遵循中央和省有关激励担当作为和容错纠错基本精神,针对云南自贸试验区挂牌建设以来存在的“不想改革、不敢试闯、不懂创新”以及改革创新成效不明显等突出问题,重点明确了容错纠错基本原则、容错条件、可容错情形以及不予容错情形等规定。
(一)遵循自贸试验区“为国家试制度”,确定容错纠错基本原则。一是坚持鼓励改革创新的原则。鼓励改革创新不仅是容错纠错的根本出发点,而且是推动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不竭动力。坚持鼓励改革创新,就是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全力支持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断在理念、服务方式与机制等方面实现自我革新,及时总结归纳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中的经验与教训,旗帜鲜明为改革者鼓劲、为实干者撑腰,不断开创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新境界。二是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自贸试验区的容错纠错始终围绕“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展开,辩证甄别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对干部的失误错误进行综合分析,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三是坚持防错、容错、纠错并重的原则。防错、容错与纠错三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统一,在启动容错机制之时同时开展纠错与防错工作,对已经发现的失误错误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将已经产生的损失、影响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同时引导广大干部对错误的根源进行总结、查找与分析,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预防。四是坚持依纪依法和客观公正的原则。准确把握政策的界限,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同时,在事实认定、性质把握和审查处理方面严格把握,对适用容错的大胆容错,对不适用容错的不予容错,既不能冤枉任何改革实干者,又不能姑息任何顶风违纪者。
(二)遵循新时代“激励担当作为”,明确容错条件。一是遵纪守法。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是各级干部的行为底线,对于有明令禁止的行为不能予以容错。二是改革创新。自贸试验区的核心使命就是通过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围绕《总体方案》明确的改革试点任务,力争取得更多可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进一步彰显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试验田作用。三是勤勉尽责。从履职情况来看,制定的政策和具体工作中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并且不存在故意,也就是不存在明知制定的相关政策制度会导致负面影响或损失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四是出于公心。从主观方面来看,出于公心是指推行改革是以国家的根本利益和自贸试验区为国家试制度为终极目标,没有为个人、他人或者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五是程序正当。从决策过程来看,应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则,经过规定的决策程序或紧急情况下临机决断、事后及时报告。六是知错就改。对已经发现的偏差、失误或错误,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有效防止或减轻了损失,消除了负面影响。如果只容错不纠错,容错便等于纵错。
(三)遵循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明确可容错情形。一是落实任务。为贯彻落实《总体方案》要求的改革试点任务,勇闯改革“无人区”,由于缺乏经验参照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出现了偏差、失误、错误,或者制定的政策制度没有实现当时的预期目标,可以容错。二是改革探索。在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或上级政策支持的前提下,在相关改革创新探索过程当中,出现偏差、失误、错误,可以容错。三是优化服务。为了优化自贸试验区的营商环境,专门针对服务对象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制度创新,出现偏差、失误、错误,可以容错。四是推动发展。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创新工作方法、规范工作流程、优化联合监管,出现偏差、失误、错误,可以容错。五是客观变化。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上级决策部署发生变化,客观情况难以准确研判把控,出现偏差、失误、错误,可以容错。六是重大应急。在推进自贸试验区重点工作和项目,以及化解重大矛盾纠纷、解决复杂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积极担当、主动作为、动真碰硬,出现偏差、失误、错误,可以容错。七是其他改革创新。为推动自贸试验区发展建设进行的其他方面探索、试验、改革、创新,出现偏差、失误、错误或造成负面影响、损失,如符合容错条件则适用本《办法》。
(四)遵循“容错纠错并举”,明确不予容错情形。一是违法乱纪。容错纠错必须要以党纪国法为依据,对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与政策制度的禁止性规定,存在有规不依、有禁不止情况的,则必须严格按照党纪国法的具体规定予以惩处。二是程序不当。容错纠错不能违反程序正当的基本要求,要在认真谋划、充分调研、集体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探索性试验,而不是在自以为是、无视纪律、个人专断与一意孤行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创新。三是谋取私利。不能拿容错纠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如果存在利用职权之便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损害改革事业发展和群众利益,则不能予以容错。四是失职渎职。失职渎职是指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则不能予以容错。五是知错不改。如果在主观方面存在明知故犯、故意曲解、随意变通,在具备纠错条件情况下坐视不管,未积极主动采取必要措施挽回损失、消除负面影响,或者对问责机关提出纠错要求敷衍塞责的,不予容错。六是后果严重。要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排除在外,如果造成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群体性事件等责任事故,不予容错。七是其他兜底情形。对不符合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而出现偏差、失误或错误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以及《云南省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也不予容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