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加强推进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审批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雄安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对于雄安新区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不含500平方米)的既有建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领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
(一)经鉴定属于危险住宅的;
(二)已列入拆迁或拆除范围内的;
(三)住宅严重损坏或出现险情未经修缮加固处理的;
(四)因住宅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进入仲裁、诉讼程序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建筑物,是指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且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合法的房屋建筑,包括公共建筑和住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工程,是指为保护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的物理性能、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采用装修材料或修饰物,通过新建、改扩建的方式对建筑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修饰处理过程。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项目发包方,包括建筑所有权人或建筑使用人。
第二章 相关要求
第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工程质量、安全、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规定。
同时应当处理好排水、供水、供电、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七条 用于装饰装修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要求、产品质量和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八条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鼓励装饰装修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和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九条 在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
(二)自行拆卸、改装管道燃气设施;
(三)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或建筑构件;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
(五)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或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装修人和施工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装修工程基本情况和承包方式;
(三)装修主要材料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数量;
(四)开工、竣工日期;
(五)工程价款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六)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办法;
(七)保修范围、期限;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
第十一条 申领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须经规划审批的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名称一致。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备查,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负责申请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并同步申请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未经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施工或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对于三县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的工程,三县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外由三县立项的工程,发证工作由雄县、容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安新行政审批局负责,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由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第十四条 对于三县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外非三县立项的工程,发证工作由新区施工许可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由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服务中心负责。
第四章 工程分类
第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分为一般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简称“一般类装修工程”)和特殊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简称“特殊类装修工程”)。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类装修工程,是指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使用功能调整、消防设施变动、房屋立面改动等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各种装饰装修工程。主要包括以下任何一种或多种情形:
(一)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包括:
1.整体或局部结构加固;
2.因使用功能调整等产生荷载增加;
3.建筑内部加装、改装电梯(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除外);
4.梁、板、柱等主体和承重结构局部改动(局部管道施工开孔除外)。
(二)涉及消防设施变动的,包括:
1.改动室内消火栓系统;
2.改动建筑内外保温材料;
3.改动疏散楼梯及疏散走道;
4.改动原有消防性能化设计;
5.改动气体灭火及其他灭火系统;
6.重新调整防火分区、防烟分区;
7.改动自然排烟窗、消防救援窗口;
8.改动自动喷水灭火等水灭火系统;
9.改动建筑给排水、消防电气、机械防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机械通风空调系统、正压送风系统;
10.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并涉及喷淋、火灾报警探测器等末端消防设施局部改动。
(三)涉及房屋立面改动的,包括:
1.房屋外围护结构及其装饰层的外部轮廓局部改动;
2.改动玻璃(石材)幕墙、玻璃顶棚、玻璃吊顶、防护栏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一般类装修工程,是指特殊类装修工程范围以外的装饰装修工程,即不改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改动消防设施、不改动房屋立面、不改变建筑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其他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五章 办理流程
第十八条 由新区发证的项目,建设单位在“雄安新区政务服务网”上办理。
由三县发证的项目,各县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办理途径。
第十九条 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后,按照受理、审核、批准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 办理时限
第二十条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无误的项目,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项目,发证机关应当当场告知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对于经补正仍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发证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
第七章 申报要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一次申报多个建筑单体或部位实施装饰装修的,凡有一个及以上建筑单体或部位涉及特殊类装修内容的,该装饰装修工程按照特殊类装修工程进行申请。
申请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施工阶段申请表;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四)建筑施工企业确认文件;
(五)建设资金到位相关证明;
(六)质量安全监督备案凭证。
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其他第三方担保。
建筑施工企业确认文件包括施工合同、招标项目的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非招标项目提供《直接办理施工许可证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 涉及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还应提供相关资料:
(一)荷载增加超过设计荷载值5%的项目,应当增加提交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含抗震鉴定报告);
(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自行组织的抗震设防专项专家论证意见;
(三)超出现行技术规范规程设计的建筑或体型特别不规则的多层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自行组织的抗震设防专项专家论证意见;
(四)改变房屋用途、外立面形式、色彩、材质的项目,需征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五)改动建筑物主体或承重结构的项目,对于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建设单位应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六)建设单位非房屋产权单位的项目,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非建设单位申请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受委托单位应提供建设单位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八)以下情形,建设单位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文书,新区各级部门不再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
1.特殊类装修工程;
2.一般类装修工程中涉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
第八章 各参建方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实施,不得将应该申领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肢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项目来规避申领施工许可证。
按照《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建住房〔2002〕190号)相关规定,全装修住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属于房屋建筑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依法应纳入施工总承包范围。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自行施工或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装修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纳入施工总承包范围的项目,装修工程与主体工程可合并办理也可分开办施工许可证。鼓励合并办理装修工程和主体工程的施工许可证。
(一)对于装修工程与主体工程合并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其办理条件及程序按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核发一个施工许可证,装修工程内容记载于备注栏。
(二)对于装修工程与主体工程分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主体工程可依法先办理施工许可证,待主体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再办理装修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并对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负责。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共同负责界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类别(一般类或特殊类),并按界定的分类要求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类型、规模和内容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实施设计和施工。
(一)对于一般类装修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可以由非注册执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二)对于特殊类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接,施工图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设计和施工项目负责人应由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前应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满足深度要求;其他申请材料、电子图纸和附件资料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际(超高层建筑内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均应由注册建筑师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确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仅对特殊类装修工程施工图中涉及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除此之外的其他装饰装修设计文件内容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分别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前应取得质量安全监督备案凭证,并作为申请要件提交。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提前30个自然日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延期,并提交未按期开工情况说明。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依法移交工程档案资料。
第九章 强化监督管理要求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体系建设,对参建各方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违法违规情况建立信息库。
第三十三条 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服务中心和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发现各参建主体有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章 施行日期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内容如与其他规范强制性条款发生冲突,按照上位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5日印发起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