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是实现能源梯级利用和污染集中治理的有效途径,是构建新型能源体系的重要环节。但从当前各地上报的一批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规划编制情况看,存在名称不统一、编制主体和范围不一致、内容深度不够等问题。为加强和改进全省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规划审批管理,促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规划名称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规划应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根据我省集中供热以工业热负荷为主、热源点以热电联产机组为主的现实情况,热电联产规划与集中供热规划实施一体化编制。根据《全国煤电机组改造升级实施方案》(发改运行〔2021〕1519号),鼓励现有燃煤发电机组替代供热,对具备供热条件的纯凝机组开展供热改造;鼓励现有核电机组在不影响原有安全性能和发电能力的前提下,利用机组余热供热;鼓励生物质利用、固废处理、天然气集中锅炉、分布式气电及余热利用等多种方式开展集中供热,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规划名称宜采用“XXX市(县、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规划”。
二、进一步规范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规划编制主体和范围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规划编制主体应为设区市、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国家级开发区、省级新区管委会或能源主管部门。设区市本级由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编制,“撤县改区”、地理位置相对独立的区,可由区能源主管部门单独编制(如萧山区),不再纳入设区市本级规划;县(市)由县(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如建德市、桐庐县等),国家级开发区、省级新区由国家级开发区、省级新区管委会或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规划编制范围为设区市本级、县(市、区)行政辖区,国家级开发区及省级新区的空间范围。省级开发区、特色工业区块等不单独编制,纳入县(市、区)统一规划,《规划》涉及跨县(市、区)的,由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三、进一步规范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规划期限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规划应纳入本省五年电力发展规划,规划期限原则上与电力发展规划相一致,现状热负荷为编制年的上一年的热负荷,规划内容展望至下个五年。在规划期限内,由于区划调整或规划区域热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通过中期评估的形式进行修编,规划期限不变。
四、进一步规范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规划内容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规划应当坚持以热定电、能效优先、合理布局原则。内容和深度参照《城市供热规划规范》(GB/T51074-2015)等文件要求编制,包括规划总则、区域概况、供热现状、规划热负荷、热源点规划、热网规划、电力接入系统规划、实施效果评价、投资匡算、结论及保障措施等。规划还需编制能耗、煤耗平衡内容,明确规划期限内煤炭消费总量,要与区域能评加强协同。
五、进一步规范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规划审批流程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规划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编制的规划,经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上报的规划,省能源局对规划名称、编制主体和范围、期限、内容深度等进行形式审查,如不满足要求,将予退回。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规划,提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组织评审并取得评审意见,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由省能源局按程序规定进行审核批复。
六、进一步规范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规划相关项目核准实施
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批准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规划及相关规定对热电联产项目进行核准。热电联产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深度应当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684号)相关规定和要求。燃煤热电联产项目应当按照煤炭替代要求落实煤炭替代量,对于县域内无法做到能耗煤耗总量平衡的,由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统筹解决。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要求落实天然气资源。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应当按照综合利用资源与热电机组出力平衡的要求,落实生物质可利用资源量。固废处理热电联产项目、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禁止通过补充常规化石燃料增加发电和供热能力。设区市、县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管理和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项目按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规划要求实施。
浙江省能源局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