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山东省重大科技成果常态化征集工作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突出成果导向和绩效导向,强化有组织科研,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现启动山东省重大科技成果常态化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内容…

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突出成果导向和绩效导向,强化有组织科研,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现启动山东省重大科技成果常态化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内容

(一)征集范围

面向全省,广泛征集国家级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平台、人才、企业等产生的成果。

(二)成果分类与条件

1.基础研究成果: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重大原创性理论创新,获国际学术同行认可的成果;

2.技术攻关成果: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在突破“卡脖子”技术、保障核心产业链安全、实现进口替代等方面有突破性进展的成果;

3.重大应用成果: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在国之重器、国家重大工程和设施等得到成功应用的技术或产品。

成果均为征集近两年产生,且知识产权权属、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清晰明确、无争议。

二、征集流程

(一)成果填报。成果完成单位指定本单位人员通过其个人账号登录“山东省科技云平台(http://cloud.kjt.shandong.gov.cn/)—网上大厅—服务—山东省重大科技成果征集系统”,按照系统相关提示和要求在线填写《山东省重大科技成果征集表》(附件1),表中涉及内容的佐证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申请表和佐证材料作为后续遴选评价审核的依据。同一成果只可上报一次,不得多头申报。涉密成果按保密要求报送和收集。山东省重大科技成果征集系统将于7月1日正式上线,请按照附件1要求先行准备材料,7月1日后再行登录系统填写。

(二)成果完成单位审核。申报材料全部填写完毕后,成果填报人应及时提交成果完成单位审核。成果完成单位审核后按属地原则提交各市科技局。

(三)主管部门审核。各市科技局要准确掌握本单位主管的项目(平台、人才)产生科技成果的实际情况,对征集的成果进行认真审核把关,每月择优遴选若干重大成果报送省科技厅。中央驻鲁部属高校、科研机构,以及省属高校、科研机构产生的成果,经本单位审核后可直接报送省科技厅。

(四)成果遴选评价。省科技厅对推荐成果遴选评价后,将其纳入山东省重大科技成果库管理。

(五)成果发布。省科技厅根据成果遴选评价情况,充分尊重成果完成单位的意见,按照月度、季度、年度做好成果发布工作。

(六)建立入库“直通车”机制。对取得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领域赛的公开海选类优胜项目成果和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山东赛区前50强优胜企业的参赛成果直接入库。

三、有关要求

(一)各主管部门(即各市科技局,中央驻鲁部属高校、科研机构,以及省属高校、科研机构)要高度重视,组织精干力量征集本地区(单位)优秀成果,负责成果的审核、遴选及推荐工作,确保成果的先进性、材料的真实性。成果知识产权清晰,无侵权和产权纠纷。对于不符合“绿色门槛”制度,涉及行政处罚、知识产权纠纷的予以一票否决。

(二)各主管部门请于7月10日前报送首批成果信息,首批成果信息除通过“山东省重大科技成果征集系统”报送外,亦需将加盖公章的《山东省重大科技成果汇总表》(附件2)和《山东省重大科技成果征集表》及相关佐证材料纸质版一式2份和电子版报送省科技厅。自2023年8月起,请于每月10日前通过“山东省重大科技成果征集系统”集中报送当月成果信息。

(三)为方便后期成果信息报送,加强工作沟通交流,请各主管部门确定1名具体负责同志作为工作联络员,并于6月25日15:00前将填写好的联络员信息表(附件3)反馈工作邮箱。后续将建立联络员机制,定期发布工作动态和工作要求。

(四)山东省重大科技成果库作为重大科技项目、科技奖励的储备库。对有望通过持续支持形成进一步重大突破的成果,在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平台、人才等创新资源配置上予以重点支持,条件成熟的优先推荐提名省、国家科学技术奖。

(五)重大科技成果挖掘、报送等工作情况将作为评价各主管部门、创新主体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绩效管理的重要依据,成果报送及采纳情况与各市、各创新主体的省级财政资金、平台建设、项目支持、科技奖励等挂钩。

四、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规划处:0531-51751077

省情报院:0531-51751368

工作邮箱:kjtghc@shandong.cn

联系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607号山东科技大厦1509房间

技术支持:0531-51751080

技术支持邮箱:kjtcloud@shandong.cn

附件:

1.山东省重大科技成果征集表

2.山东省重大科技成果汇总表

3.联络员信息表

附件下载:

1.山东省重大科技成果征集表.docx

2.山东省重大科技成果汇总表.docx

3.联络员信息表.docx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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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山东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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