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上海发展机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上海投资、就业、创业、就学、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促进沪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和相关惠台政策,经市委、市政府研究,上海市出台了《关于促进沪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共有55条,其中有28条措施涉及努力为台资企业在上海投资及经济合作领域给予与本市企业同等待遇,另外有27条措施涉及逐步为台湾同胞在上海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实施办法》55条中,有31条是完全对应中央惠台政策的措施,其余24条体现出上海的特色和创新。
《实施办法》聚焦在沪台企台胞关注的参与制造强国战略、设立地区总部、享受便捷金融服务、同等适用人才政策等热点、难点问题。在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上海努力释放更多政策红利,让在沪台企台胞在更多的领域享受到同等待遇。《实施办法》中的每一条具体措施都明确了相关责任单位,将惠及广大台企台胞的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