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卫生健康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粤卫〔2014〕86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广东省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卫规〔2021〕3号)等文件精神,为完善我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体系,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关怀力度,决定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的特别扶助标准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500元;将独生子女伤病残(三级以上)的夫妻的特别扶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
二、扶助资金由市、区、镇(街道)三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10%,区、镇(街道)承担比例由各区确定。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佛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佛人口计生〔2013〕55号)同时废止。2021年7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前,参照本通知确定的标准执行。
佛山市卫生健康局 佛山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