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雄安新区公共汽(电)车优惠乘车管理,进一步做好市民乘车优待工作,不断增强市民出行的获得感、幸福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等国家及河北省优惠乘车政策,结合雄安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雄安新区建成城区内定线公交线路(不含高铁巴士、定制公交、需求响应式公交等非常规公交),城乡公交线路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优待人群优惠乘车政策
第三条 身高1.3米及以下的儿童免费乘车,儿童乘车须有成人陪同,成人应履行监护职责并照章购票。
第四条 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持敬老卡免费乘车。本人可凭居民身份证到交通一卡通服务点办理敬老卡(不限户籍)。
第五条 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消防救援人员凭本人有效证件免费乘车。
第六条 残疾军人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车。
第七条 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免费乘车。
第八条 残疾人持本人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费乘车。
第九条 “雄才卡”持有人持卡免费乘车。
第十条 在河北省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银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或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凭相关证件免费乘车。
第三章 交通一卡通优惠乘车政策
第十一条 使用交通互联互通一卡通乘车,普通卡8折优惠,学生卡5折优惠,成人月票卡每月30元可刷卡乘车100次,学生月票卡每月25元可刷卡乘车200次。
第十二条 京津冀区域内交通一卡通刷卡享受新区本地优惠折扣。
第四章 乘车管理
第十三条 享受优惠服务的乘客乘车时应当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或在车辆刷卡设备上验证,自觉接受驾驶员监督。凡不能出示优待证件乘车时,需照章购票。
第十四条 免费乘车证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五条 持“残疾人证”免费乘车的乘客,应遵守免费乘坐公共交通相关规定,无证乘客需照章购票。残疾人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可免费携带。
第十六条 乘客需对证件妥善保管,确保证件完整,照片、文字清晰可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国家、省及雄安新区对城市公共交通乘车相关优惠政策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优惠类交通卡办理具体事项由交通一卡通企业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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