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2023〕33号
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沪环法〔2023〕86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1/1405-2023),作为本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请自行印发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此执行。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6日
沪环法〔2023〕86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1/1405-2023),作为本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请自行印发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此执行。
沪府〔2023〕33号
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沪环法〔2023〕86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1/1405-2023),作为本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请自行印发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此执行。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