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8月7日讯 外资研发中心是青岛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日前,市商务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青岛市外资研发中心核定办法的通知》。根据国家相关部委《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该《通知》对青岛市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的核定条件、申报主体、申报材料、申报和审核流程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通知》指出,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在研发费用标准上,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二是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三是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通知》规定,每年开展两次外资研发中心核定工作。上半年申报时间为3月1日至3月31日,核定结果于4月30日前发布;下半年申报时间为8月1日至8月31日,核定结果于9月30日前发布。特殊情况,可增加申报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