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9-15 15:12 浏览次数:1258次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35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8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一网办”“一指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科发基〔2022〕42号)等文件,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推动开放共享,根据《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浙科发基〔2020〕71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经研究,决定开展2022年度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范围
(一)评价对象。相关本科类高校、省部属科研院所、2020年度和2021年度的事业单位类型新型研发机构(详见附件),以法人单位为考核对象。
(二)评价范围。符合《评价办法》规定的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大仪”),启用时间在2012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评价周期。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二、评价内容
(一)组织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单位大仪开放共享制度建设与管理、单位大仪管理平台与省平台数据对接、大仪信息数据质量及物联网传感器安装情况等。
(二)运行使用情况。包括管理单位大仪运行、入网、服务、收入等情况,以及支撑服务科研任务、科研产出等具体成效等。
(三)开放共享情况。包括管理单位大仪的年度对外开放共享运行总体情况,提供共享服务的满意度评价等。
三、评价方式
评价将根据提交的自评报告、仪器数据和大仪平台数据,采用定性和定量、会议审核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管理单位按照附件1数据模板填报,并通过Email:zjdxyq2022@163.com报送。
四、评价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大仪评价工作,做好组织保障,确保数据真实可靠。有关负责人需加强对本单位报送数据的审核把关,积极主动保障本次评价考核工作顺利开展。数据报送时间截止至 2023年10月8日。评价结果将作为各单位科研仪器购置评议、资产管理、财政补助资金安排、高校分级分类考核的重要依据。联系电话:0571-81051438、87056443、87054042
附件2:2022年度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考核数据模板.rar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关于开展2022年度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