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科技局,各科技特派员选派单位:
根据《江西省科技特派员助力乡村振兴行动计划(2021-2025年)》(赣科发农字〔2021〕89 号)、《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包干制”试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赣科发政字〔2021〕3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3年度省级农业科技特派员年度绩效评价和年度工作总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绩效评价对象
2023年度选认的省级农业科技特派员。
二、绩效评价主体
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由省科技厅牵头,各设区市、以及有关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科技特派员选派单位配合。
三、绩效评价方式和内容
按科技特派员服务对象所在县域进行绩效评价。依托江西省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以下简称平台),评价内容分为履职情况、服务成效、服务满意度以及工作影响度(见附件1)。
(一)履职情况
主要评价科技特派员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开展科技服务情况。
1.线上方式通过计算在线服务次数进行评价。科技特派员为服务对象提供在线技术指导、咨询、问题解答或参加培训(由科技部门组织)、科特派来教你或平台提供教学视频等情况,同一事项以多种形式出现时计算一次。
2.线下方式通过计算现场实地服务次数或时长进行评价。科技特派员在开展现场实地服务时,需在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平台上传服务记录,团队(法人)科技特派员开展现场服务每次人数低于3人视为个人科技特派员服务,不计入团队服务履职情况。省内科技特派员现场实地服务累计少于6次(计算方法:由单位至服务县域往返)或时长少于10天、省外科技特派员在我省现场实地服务累计少于2次或时长少于3天可评价不合格。如因特殊原因未达到现场实地服务次数或天数的最低要求,科技特派员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经服务对象所在县域科技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或者能提供协议规定任务已完成佐证材料,视情况对其进行履职情况评价。
(二)服务成效
科技特派员管理部门通过审核科技特派员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服务管理、随机抽查、实地核实、参与科技部门活动等进行服务成效评价。科技特派员须登录平台上传年度开展科技服务工作总结、填写服务成效自荐表等资料。
(三)服务满意度
由服务对象和服务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登录平台对科技特派员服务进行满意度评价。
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结合平时工作开展、科技需求解决反馈等情况,对科技特派员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评分。
四、绩效评价程序
(一)科技特派员提供年度开展科技服务工作总结、科技服务相关佐证和加分材料等至平台的服务记录中,供设区市科技局、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查评价。(2023年12月31日前)
(二)服务对象、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登录平台,对科技特派员服务情况进行满意度评价(百分制,一颗星代表分值为20分)。管理部门结合其日常服务工作、服务成效等情况进行评分。(2024年1月15日前)
(三)设区市科技局对科技特派员的工作影响度(依据佐证材料)进行评分,对评分结果抽查、复核,并将绩效评价结果统计表、科技特派员工作总结(附件2、3)(需盖印章)报省科技厅。(2024年1月31日前)
(四)省直科技特派员选派单位将科技特派员工作总结(附件3)(需盖印章)报省科技厅。(2024年1月31日前)
(五)省科技厅收集各单位工作总结、抽检绩效评价情况、公布绩效评价结果,完成年度绩效评价工作。(2024年2月底)
五、绩效评价等次
绩效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90分(含)以上为优秀,60分(含)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优秀科技特派员不超过所在设区市参评科技特派员数量的20%。
六、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一)绩效评价等次为合格(含)以上的科技特派员,按照《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包干制”试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及相关实施细则规定使用工作经费。
(二)对年度绩效评价表现好、业绩突出且所在单位同意继续派出的,在次年科技特派员工作中优先予以选认。
(三)绩效评价不合格的科技特派员,2年内不得参与选认各级科技特派员。
七、其他事项
(一)参评对象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未按时提供相关评价材料视为主动放弃,可评定为不合格。各绩效评价主体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好评价工作,确定绩效评价结果。
(二)因客观原因提前终止科技服务的科技特派员,结余工作经费按照《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包干制”试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及相关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三)团队、法人科技特派员作为整体进行绩效评价,评价不合格参团人员年度均不合格。团长可以对本团人员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结果上传至平台,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可作为参考。
(四)2023年12月31日前,平台各级管理员不能提前终止或结束2023年度服务,以免科技特派员无法上传材料。
业务咨询 李慧文 电话:0791-88861156
技术咨询 邓木槐 电话:0791-86212233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