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24日
天津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各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市级各有关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措施〉的通知》、《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减轻基层负担,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品安全委)统一领导。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品安全办)受市食品安全委委托,会同市级有关单位对各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市食品安全办受市食品安全委委托,对市级各有关单位进行考核。
市食品安全办及市级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市食品安全办根据职责分工,对市级各有关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 对各区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考核内容要点见附件1)。
对市级各有关单位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推动、年度重点工作落实、体制机制建设情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考核内容要点见附件2)。
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实现可操作、可量化、可评价、可区分。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每年7月31日前,市食品安全办组织市级有关单位制定印发本年度对各区人民政府的考核细则。8月20日前,市食品安全办制定印发本年度对市级各有关单位的考核细则。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
市食品安全办及市级有关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指数评价、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区人民政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市食品安全办及市级有关单位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二)年中督促
市食品安全办确定被抽查的行政区域和市级有关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书面或实地督促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
市食品安全办及市级有关单位对各区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指数评价、抽检监测等,综合相关情况形成各区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四)年终自查
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各区人民政府对自评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市级各有关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组织推动、年度重点工作落实、体制机制建设、即时性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市级各有关单位对自评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年终评审
对各区人民政府的考核,由市食品安全办会同市级有关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各区人民政府自评和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年终评审意见。市食品安全办及市级有关单位对相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对市级各有关单位的考核,由市食品安全办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市级各有关单位自评和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年终评审意见。市食品安全办对相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六)综合评议
市食品安全办汇总各区人民政府的日常考核结果、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年终评审意见,会同市级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对各区人民政府的考核结果报市食品安全委。
市食品安全办汇总市级各有关单位的年中督促、年终评审意见,综合评议形成对市级各有关单位的考核结果报市食品安全委。
(七)结果通报
市食品安全委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有关单位。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第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排在前8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8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一)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区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区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为D级的情形。
第十条 市级各有关单位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分在95分(含)以上为A级,得分在85分(含)以上95分以下为B级,得分在85分以下为C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一)本环节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对本环节发生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四)在国家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存在严重问题导致本市考核结果降级的;
(五)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应当为C级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
在上一年度国家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被减分,被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要求进行整改的,在本年年度考核中予以减分。
第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有关单位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食品安全委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市食品安全办。
市食品安全办及市级有关单位应当督促各区人民政府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考核成绩较低的区加强指导。
第十三条 年度评议考核纳入市绩效管理范围。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安全委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结果为A级的;
(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较大的;
(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市级各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安全委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结果为A级的;
(二)获得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表扬或考核加分的;
(三)工作落实、工作创新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市食品安全办及时对各区人民政府及市级各有关单位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第十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有考核结果为D级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约谈该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各区人民政府有考核结果为C级或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3名情形的,由市食品安全委授权市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该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各区人民政府有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市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该区食品安全办主要负责同志。
市级有关单位有考核结果为C级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约谈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市级有关单位有退步较大或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3名、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或在国家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被减分情形的,由市食品安全委授权市食品安全办视情约谈该单位有关负责同志。
被约谈的区人民政府或市级单位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第十六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考核内容要点(各区人民政府)
2. 考核内容要点(市级各有关单位)
附件1
考核内容要点
(各区人民政府)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要点 |
1 |
食品安全基础工作 |
100分 |
组织领导、制度机制建设、责任体系建设、能力建设、队伍建设等。 |
2 |
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 |
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风险管理、打击违法犯罪、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产业发展、社会共治等。 |
|
3 |
食品安全状况 |
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等。 |
|
4 |
即时性工作 |
≤15分 |
年度中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新增重点专项工作和市委、市政府新增重点工作要求(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和开展重大专项整治等),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市食品安全委部署的新增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
5 |
加分项 |
≤5分 |
在落实党政同责(包括队伍建设、投入保障等)、监管工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共治等方面形成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以及在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
6 |
减分项 |
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重点工作推动不力等。 |
有关说明:
1. 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调整,由市食品安全办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2. 即时性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办根据工作有无及难易程度情况确定具体分值,在当年
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市级有关单位拟纳入即时性工作考核事项,报市食品安全办统筹)。
3.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附件2
考核内容要点
(市级各有关单位)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要点 |
1 |
组织推动 |
100分 |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情况。 |
2 |
年度重点工作落实 |
国家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和天津市年度食品安全监管计划完成情况、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落实情况等。 |
|
3 |
体制机制建设 |
政策制定、健全机制情况等。 |
|
4 |
即时性工作 |
≤5分 |
年度中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新增重点专项工作和市委、市政府新增重点工作要求(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和开展重大专项整治等),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市食品安全委部署的新增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
5 |
加分项 |
≤5分 |
在获得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表扬或加分、落实党政同责(包括队伍建设、投入保障等)、监管工作、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共治等方面形成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以及在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
6 |
减分项 |
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重点工作推动不力等。 |
有关说明:
1. 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调整,由市食品安全办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2. 即时性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办根据工作有无及难易程度情况确定具体分值,在当年
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3. 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