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府办发〔2023〕1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区政府依申请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受理渠道
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明确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公开受理机构,受理申请人向本单位提出的申请。区政府在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政务公开服务专区以及区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开集中受理窗口,以集中方式受理申请人向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的申请。每年年初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编制《区政府各委办局及街道、镇受理机构表》,在“上海徐汇”门户网站以及《徐汇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上公布。
二、办理期限
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登记。申请人可以通过当面递交、电子邮件、信函、传真或通过“上海徐汇”政府门户网站等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可以通过向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政务公开服务专区、区档案馆设集中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当面、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交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录入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平台。
2.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要素不完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3.答复。经过初步审查和征询相关意见后,承办人员提出拟办意见,通过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平台制作相应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按规定权限报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承办人员制作正式答复文书,加盖行政机关公章,并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法定时间内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和载体提供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必须逐件经本单位法律顾问或法制机构审查,确保依法依规答复。
4.归档。对已办结的申请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办理结果在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平台登记办结,如后续申请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诉讼应诉通知书以及复议诉讼结果后的1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案件信息录入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平台。
申请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档资料(包括依申请公开答复书、登记回执、内部审批表、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征求意见情况、答复文书送达凭证等),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整理备查。
5.会商。对于被复议诉讼的信息公开案件,承办单位应当会同区府办、区司法局以及相关部门对案件开展会商;对于依申请公开内容复杂、难以答复的信息公开申请,由承办单位提请区府办、区司法局以及相关部门开展会商,对信息公开案件或信息公开答复中存在争议的答复内容或答复方式进行研究讨论,达成共识。
四、保障和监督措施
1.加强人员管理。各单位应确保配备1-3名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明确具体工作人员责任并保持信息公开工作人员队伍稳定。如有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调整,各单位应在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变更后的1个工作日内向区府办政务公开科报备相关人员变更情况,并及时完成人员交接以及对新调入信息公开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区府办将在做好一年二次信息公开通识培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新调入信息公开岗位工作人员的专项培训力度。
2.定期开展案件信息复核。区府办与司法局建立信息公开案件的常态化反馈机制,区司法局在收悉信息公开复议诉讼信息后将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区府办。同时依托市政务公开工作平台梳理复核,定期查看市政务公开工作平台上已备案复议诉讼案件的复议结果或诉讼结果的录入情况。
3.开展调研测评。区府办将加强对各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的调研力度,全面了解各单位在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各单位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同时,对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人员掌握信息公开要求的能力和水平开展第三方测评,并将测评结果纳入年度政务公开考核方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