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浙江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34号)精神,现就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级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34号)精神,现就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浙江省内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或企业的独立法人机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新型研发机构。

二、申报条件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实行政府引导、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等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探索理事会(董事会)决策、院所长(总经理)负责的现代化管理机制,构建需求导向、自主运行、独立核算、不定编制、不定级别的市场化运行方式,形成人员招聘自主化、薪酬激励市场化、收益分配企业化的引人用人机制。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应面向世界科技前沿,聚焦国家和我省重大发展战略需求,积极探索原始创新到产业化的新模式,开展前瞻性、引领性科学技术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具备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原则上近三年年均科研经费投入不少于2000万元;科研人员不少于80人,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80%;办公和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三、申报程序

(一)在线申报。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请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搜索“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点击“在线办理”,进入申报界面,按要求填写《浙江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书》(详见附件),并上传相关附件。

(二)审核推荐。由省级有关单位和设区市科技局分别对本单位主管或本地区申报单位填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信用承诺书和审核意见后,推荐至省科技厅。请省级有关单位和设区市科技局严格按照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要求,认真审核、择优推荐。

四、其他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严格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确保申报材料和相关数据真实、准确。对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申报或认定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各新型研发机构在线申报时间为11月13日-11月20日,省级有关单位和设区市科技局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11月22日。请在截止日期前完成在线申报和审核推荐,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厅基础处,联系电话:0571-87054050

附件:浙江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书.docx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11月9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浙江省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作者: 浙江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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