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要求,更好发挥科技成果评价作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紧密结合,结合我…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要求,更好发挥科技成果评价作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紧密结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哈尔滨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月7日

哈尔滨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

为落实《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国科办资〔2018〕107号)、《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规范(试行)》(国科发监〔2020〕165号)、《哈尔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哈科发〔2021〕5号),在哈尔滨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执行期满后,采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方法,开展项目验收工作。为规范开展好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体要求

(概念界定) 第一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是指项目执行期满后,根据合同书(任务书)的约定,从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方面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的一次性综合评价。其中,任务完成方面,主要评价项目实施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成果效益、人才培养和组织管理等;经费管理使用方面,主要评价承担单位项目资金拨付及自筹资金到位、预算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经费开支合规性等。

(评价原则) 第二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侧重对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不将“头衔”“帽子”“论文数量”“获得奖励”等作为评价指标。

(分类评价) 第三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实行分类评价。根据不同计划类别特点,建立符合科学发现和人才成长规律、突出质量贡献绩效导向的项目分类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以国际国内同行评价为主,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技术研发类项目以用户评价、第三方评价和市场评价为主,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应用示范类项目以应用推广相关方、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对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项目,进一步发挥需求方、用户、产业界等的重要作用,需求方、用户、产业界代表应直接参与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充分发表意见,并将需求方和用户对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价意见,以及对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意见,作为评价的核心指标。

  (评价范围) 第四条  对于经批准立项的事前资助项目或按照相关规定需要验收的项目,均应按约定时间及内容,通过“哈尔滨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科管系统”)按期完成综合绩效评价。奖励性后补助及任务书另有约定的按相关要求办理。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科技局监督与诚信部门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对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市技术市场服务中心(以下统称专业机构)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开展评价工作,开展成果登记和材料归档等。

项目主管处室负责督促项目执行期满半年内的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参加综合绩效评价,受理、核准项目延期申请,提出项目终止处理意见,对通过评价的项目进行跟踪问效等。

项目推荐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实施期满项目按时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对项目承担单位评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满后,应及时启动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对本单位科研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

  (评价方式) 第六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采用会议评价、现场评价和书面评价三种方式。

重点项目和支持经费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采取会议评价方式,评价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承担单位报告项目及课题执行情况,专家组开展讨论和评议,形成综合绩效评价意见。

需要现场查看或测试的项目采取现场评价方式,专家组进驻承担单位,通过现场查看或测试、质询讨论等进行评议并形成评价意见。

支持经费30万元以下项目(特殊要求的除外)原则上采取书面评价方式,专家通过审阅综合绩效评价资料,对项目任务指标和绩效目标等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并独立形成评价意见,书面评价可采取集中评议或通讯评议两种方式。

第二章  综合绩效评价流程

  (决算审计) 第七条  经费决算和审计。

市级财政资助资金总额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具有特别规定或约定的除外),由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总经费进行决算,项目下设课题的,由课题承担单位对课题经费进行决算;市级财政资助资金总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项目经费专项审计。

  (评价申请) 第八条  综合评价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通过科管系统提交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及佐证材料,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报告;

2. 科研诚信承诺书;

3. 与项目任务相关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4.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审计报告(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5. 成果管理,说明研究过程中公开发表论文和宣传报道、对外合作交流、接受外方资助等情况;

6. 推荐单位初审意见(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等单位推荐项目提交)。

项目执行期过半,提前6个月以上申请验收的,须经项目主管处室审核提出意见。项目需要延期的,应当在项目执行期到期后6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报项目主管处室审核同意后,报监督与诚信部门备案。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评前审查) 第九条  评前审查。

(1)专业机构应及时受理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申请,并对评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所填内容是否与佐证材料相互对应且互为支撑、佐证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形式审查。

专业机构自承担单位提交综合绩效评价资料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科技报告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补充完善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收到整改意见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整改材料的,视为放弃评价,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评价实施) 第十条  评价实施。

专业机构确定项目评价方式、时间安排等,报监督与诚信部门备案后实施。采取现场评价方式的,一般应邀请项目主管处室和推荐单位参加。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视受理情况,原则上每季度可以组织一次以上综合绩效评价,自受理后3个月内完成综合绩效评价。

综合绩效评价由3名以上专家(含1名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专业机构根据综合绩效评价项目的类型、专业领域,自行或委托评估机构从科管系统专家库中选取或抽取评价专家。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实行回避制度和诚信承诺。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时,专家组以任务书约定内容和综合绩效评价资料为依据,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和质询等基础上,结合项目年度、中期执行情况等信息,先对项目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评价,主要考核指标未完成或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行为的,不再继续评价其他指标。评价专家独立开展评价,填写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打分表,需形成专家组意见的,由专家组长汇总形成综合绩效评价意见,出具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意见表,通讯评议方式不需专家组评价意见。

第三章  评价结论与运用

(评价结论) 第十一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分数90分(含)以上的评定为优秀;分数90分以下、60分(含)以上的评定为合格;分数60分以下的评定为不合格。综合绩效评价分数合格及以上的为验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分数不合格的为不通过,不通过项目按结题处理。

( 1 )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

( 2 )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结题处理。

( 3 )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为不通过。不通过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过6个月。整改完毕后,项目承担单位可重新提交申请,再次申请评价工作。在限期内未重新提交申请或者整改后仍未通过的,项目转入终止程序,按结题处理。

 (主动终止) 第十二条  在项目执行期内具有以下情形致使项目不能完成的,承担单位可提出主动终止申请,通过科管系统下载并填写《哈尔滨市科技计划项目终止申请书》,经审计、评估后项目终止:

(1)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任务和目标的;

(2)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3)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4)因项目依托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愿(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金的;

(5)其他不可抗拒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

(强行终止) 第十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科技局强行终止项目:

(1)拒不配合或逾期不提交绩效评价申请及相关材料的;

(2)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或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或科技违规行为的;

(3)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或未经批准擅自修改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或未经批准转包、分包科研任务的;

(4)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法人或负责人等失联的;

(5)项目执行期内不按合同要求填报年度执行情况或科技报告,经提示后拒不整改的。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综合绩效评价优秀的,项目承担单位相应提升科研诚信等级,申报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支持,执行项目过程减少监督检查频次。

对不通过评价的项目及终止项目均按结题处理,按要求对已使用的财政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对违规使用和剩余的经费按原渠道收回。对强行终止或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将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记入信用记录,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结论下达) 第十五条  专业机构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实施完成1个月内,形成综合绩效评价结论,经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通过市科技局官网和科管系统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主要完成人员及评价结果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哈尔滨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书》。

(成果登记) 第十六条  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合格以上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结论后如需要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的,应在3个月内修改完善,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科技项目成果登记,取得《哈尔滨市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结余资金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及终止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收到评价结论书或终止通知书后,3个月内按原渠道返还结余资金,逾期不返还资金的,记入信用记录。

评价结论为合格以上项目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跟踪服务)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根据不同应用需求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清单,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动态跟踪和对接服务,推动科技成果价值早发现、早实现,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根据需要开展项目中长期评价、后评价和成果回溯,对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进行重点宣传和科技投融资重点推介等。

项目单位可通过市科管系统继续报告项目成果产业化及推广应用等情况,作为后续开展推广服务及给予支持的参考和依据。

(专项评价)第十九条  监督与诚信部门根据需要对科技政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等开展专项评估评价,通过对科技活动目标完成情况、产出、效果、影响等评价,为科技计划设立、科技资源配置、促进成果转化和应用、完善科技管理和跟踪问效提供依据。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信用管理) 第二十条  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全过程按照《哈尔滨市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对各参与责任主体进行科研诚信管理,涉及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由专业机构负责对受其管理或委托的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严重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并报送科技局进行管理和结果应用;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或个人涉及科研诚信问题的,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记入信用记录。科技局监督与诚信部门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组织实施接受驻局纪检组监督,工作中发生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涉密项目不依托科管系统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其他未纳入科管系统管理的项目验收,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2022年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政策解读:http://xxgk.harbin.gov.cn/art/2022/1/10/art_11339_12196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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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哈尔滨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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