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加快提升本市涉外企业环境、社会和治理(ESG)能力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加快提升本市涉外企业环境、社会和治理(ESG)能力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沪商外经〔2024〕30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涉外企业环境、社会和治理(以下简称“ESG”)水平,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市商务委制定了《加快提升本市涉外企业环境、社会和治理(ESG)能力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4年2月28日

 

加快提升本市涉外企业环境、社会和治理(ESG)能力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

按照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本市涉外企业环境、社会和治理(以下简称“ESG”)水平,支持企业主动参与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分工合作,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八项行动为引领,深入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本市绿色低碳产业基础良好、专业服务业发达、企业国际化程度高等优势,以涉外企业国际化高质量发展的需求为导向,聚焦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进出口贸易等重点领域,依托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等主体,积极推动本市涉外企业加快提升ESG能力和水平,打造符合国际通行标准兼具中国特色的企业ESG标准体系,进一步提升涉外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策引导市场为主。加强统筹协调、政策支持,调动市场积极性,推动建立各方共同参与的ESG推进机制,激发涉外企业和各类主体提升ESG能力的内生动力。

坚持对标国际,立足自身。将我国涉外企业国际化发展的生动实践与国际公认的ESG理念和原则相结合,主动参与ESG国际标准制定和框架制度设计,推动ESG发展迈向更高水平。

坚持聚焦重点,系统推进。加强顶层设计,聚焦贸易和投资等重点涉外领域,分阶段、分层次推动本市涉外企业践行ESG理念,逐步构建协同创新的企业ESG生态体系。

三、主要目标

到2026年,基本形成本市政府、行业组织、涉外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共同参与、协同发展的涉外企业ESG生态体系。本市涉外企业ESG理念全面树立,企业ESG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力争具有涉外业务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实现全覆盖,民营上市企业ESG信息披露率明显提高。初步建立企业ESG报告编制及评价标准体系,进一步提升上海ESG工作在国内及国际的影响力。大力引进一批ESG领域国际知名专业服务机构,培育一批具备国际认可的本土ESG专业服务机构,进一步提升ESG专业服务能级和水平。发布一批涉外企业ESG优秀案例,进一步发挥ESG创新生态建设示范引领作用。

四、重点工作

(一)企业ESG能力提升行动

1.发挥国有企业ESG带头先行作用研究将ESG信息披露及评级情况纳入国有企业对外采购、招标等考量因素,引导更多企业重视ESG工作。鼓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规范编制和披露ESG报告,提高ESG报告质量,积极参与国内外评级。推动更多的国有企业入围“国有企业上市公司ESG先锋100指数”等榜单,提升本市国有上市企业的ESG能力和水平。推动国有非上市企业加强内部治理,加快绿色转型,落实社会责任,着力提升ESG管理能力。(牵头单位:市国资委、上海证监局)

2.支持民营企业积极践行ESG理念推动民营龙头企业率先开展ESG实践,在本市支持民营企业总部发展政策文件中加入ESG考量因素。发挥上海市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对民营企业践行ESG理念的宣传和推广,引导具有涉外业务的民营企业增强ESG意识,积极参与ESG实践。探索建立民营企业ESG激励机制,发布民营企业ESG优秀案例,提升民营企业参与ESG建设的积极性。鼓励民营企业构建ESG管理体系,注重创造多重社会价值,为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更大作用。(牵头单位:市工商联、市商务委)

3.发挥外资企业ESG实践协同效应。发挥本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集聚优势,引导更多的外资企业在华深入践行ESG理念,加强ESG能力建设。鼓励在沪外资企业结合中国实际,在绿色发展、社会贡献、人力资源等ESG领域发布各类分报告及实践成果,将其在华ESG优秀案例纳入总部ESG报告及信息披露中,体现跨国公司ESG建设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支持ESG建设世界领先的外资企业开展经验分享和交流,带动国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共同提升ESG能力和水平。鼓励外资企业积极参与本市ESG标准编制及评价规则制定、实施和应用。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组织开展ESG领域相关培训及活动,发布ESG领域优秀案例,提升外资企业参与ESG能力建设积极性。(牵头单位:市商务委、市外资协会)

4.加强涉外企业跨国业务ESG应用。鼓励和支持涉外企业践行ESG理念,积极在国际市场上开展绿色贸易、绿色投资,承接绿色工程。对本市企业境外项目开展ESG能力建设提供专业指导和个性化服务,引导涉外企业加强与项目所在地政府、企业和民众的沟通,高标准履行属地社会责任,加强合规经营,将ESG能力建设作为企业风险管控的有效措施,切实提高境外安全风险防范和化解水平。研究将ESG报告披露及评级情况纳入本市贸易型总部建设要求,推动企业在国际供应链和绿色低碳环保等方面加强合规建设。(牵头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二)ESG市场增效赋能行动

5.加强ESG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本市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牵头制定ESG标准体系及规则指引,参与ESG国际标准制定和规则推广,引导行业内企业规范编制ESG报告,加强ESG能力建设。将ESG工作纳入沪新、沪港合作机制框架内容,借鉴新加坡、中国香港在ESG能力建设方面的经验,支持两地企业、协会、机构间开展交流与合作,共享ESG实践成果。支持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相关机构和企业在ESG领域加强合作,提高我国ESG建设服务引领能力,推动本市ESG实践案例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牵头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外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经济联合会)

6.创新ESG金融服务和产品。鼓励本市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产品研发、投资决策等方面积极践行ESG理念,完善公司治理,主动开展ESG信息披露。支持金融机构、交易市场等主体加强ESG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丰富ESG指数产品供给。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决策,为ESG评级高的企业提供利率优惠或简化业务办理流程。鼓励境内金融机构参与符合ESG理念的国际建设项目,提供信贷、股权、债权等多元化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和企业依托上海金融市场发行ESG主题债券。支持ESG表现良好的企业发行上市。支持将ESG议题纳入陆家嘴论坛等重要会议及论坛活动。(牵头单位:市委金融办、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证监局、上交所)

7.培育壮大ESG专业服务机构支持本市专业服务机构积极拓展ESG服务范围,提升ESG国际服务能力,增强品牌知名度和国际影响力。大力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ESG相关专业服务机构落户。汇总动态推出本市ESG专业服务机构信息,加强与涉外企业对接。加强ESG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引导专业服务机构规范发展,不断完善行业诚信自律机制和职业道德准则。(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

8.加大对ESG理念的宣传力度支持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和机构等举办各类ESG活动,组织开展各类培训活动,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ESG品牌活动,引导更多企业关注ESG工作,践行ESG理念。支持本市涉外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外ESG评选活动,在ESG领域相关国际会议论坛、主流媒体平台发布和展示上海案例和经验做法,提升上海ESG工作的影响力。发布本市涉外企业ESG年度发展报告和最佳实践案例,充分展示本市涉外企业践行ESG理念的优秀成果。(牵头单位:市商务委、市政府新闻办、上海现代服务业联合会)

(三)ESG服务体系优化行动

9.建立涉外企业ESG工作推进机制。建立跨部门协调推进机制,由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委金融办、市工商联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重点聚焦本领域涉外企业ESG能力建设,加快推进落实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常态化评估和总结,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市商务委)

10.出台ESG相关支持政策。统筹优化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对本市涉外企业发布ESG报告、举办各类ESG重点活动及相关服务机构开展国际业务等按规定给予支持。鼓励各区及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等重点区域出台支持涉外企业ESG发展相关政策。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本市涉外企业提供ESG公益培训服务。(牵头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

11.大力培养ESG专业人才。发挥高校智库、学术机构等作用,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院所开展ESG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为ESG发展提供智力支持。鼓励在高等教育中开设ESG专业课程,培养具有跨学科背景的ESG专业人才。(牵头单位:市教委)

12.发挥ESG创新生态建设示范引领作用发挥浦东新区及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先行先试作用,全面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和ESG国际标准,推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数字贸易、对外投资合作等领域率先开展高水平、国际化ESG能力建设。鼓励各区及重点区域结合自身优势和产业特色,激发各类主体的积极性,鼓励区内企业开展ESG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本市ESG能力建设整体水平。(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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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上海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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