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7 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相关培训工作,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28日
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信息体系建设,规范评估机构房屋征收评估执业行为,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执业、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4号)《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兰政发﹝2021﹞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业务活动的评估机构信用信息记录、采集、归集、整理、评价、共享、查询和使用,守信激励和失信警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估机构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记分、评级制度。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评估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房屋征收部门具体承担评估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建立评估机构房屋征收执业信用信息,对信用情况作出评价,并向社会公布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行业协会协助做好评估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评估机构的基本信息及在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等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六条 评估机构信用信息是信用等级评价的主要依据,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第七条 基本信息由评估机构的登记报备等信息构成。主要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日期、资质等级、年度报告信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等。
第八条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评估机构在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等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范规定,获得表彰奖励以及开展社会公益、志愿活动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因获得表彰奖励以及开展社会公益、志愿活动等形成的良好信用信息,应当以行政机关、行业协会、房屋征收部门形成的有效证明材料或市级媒体、官方网站刊登的宣传报道为准。
第九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评估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等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范规定,违反行业执业规范、执业道德,妨碍干扰行政、行业监督管理,受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查实或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查实、作出相应处理形成的不良信用信息,应当以有效文书或材料为准。
第十条 评估机构信用信息通过以下途径采集:
(一)市房屋征收部门在管理日常工作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
(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
(三)评估机构、社会公众提供和投诉举报经查实的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的评估机构,每年应根据登记报备等资料填写《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基本信用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基本信息中的登记报备信息采集周期为填写《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基本信用信息采集表》之日最新信息,其他信用信息采集周期为填写《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基本信用信息采集表》之日前3年内。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信用信息记分满分为100分,信用分值按照《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详见附件二)记分计算。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分为A级、B级、C级、D级。
(一)信用分值在90分及以上的,评价为A级,表示信用优良。
(二)信用分值在75分及以上不满90分的,评价为B级,表示信用较好。
(三)信用分值在60分及以上不满75分的,评价为C级,表示信用一般。
(四)信用分值不满60分的,评价为D级,表示信用较差。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有《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信息评价标准》第1至15项行为之一的,等级直接评价为D级。
第十六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机构作出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报备,并向社会公示、公布。
公示期内,社会各界对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市房屋征收部门书面提出。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异议材料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经查实改变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新进行报备。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有效期自评价结果公示无异议正式公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重新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评估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在有效期内实行动态管理。
有效期内,C级及以上评估机构有《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信息评价标准》第1至15项行为之一的,等级直接降为D级。
第十九条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是市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机构实施动态核查及差别化管理的依据。
(一)对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的评估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实施行政许可中,给予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市房屋征收部门在管理日常工作中,给予绿色通道、重点跟踪服务,推广守信经验、树立守信典范。
(二)对信用等级评价为B级的评估机构,市房屋征收部门指导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提升执业能力。
(三)对于信用等级评价为C级的评估机构,市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提示约谈,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四)对信用等级评价为D级的评估机构,市房屋征收部门进行警示约谈,要求限期整改、完成信用修复。
第二十条 信用修复应当通过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接受社会监督等相关规定流程完成。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将信用修复情况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报备。
第二十一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建立评估机构征收评估执业信用档案。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国家、省、市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范规定等要求,结合实际适时对《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