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工信部门: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沈阳市“无废城市”建设,根据《沈阳市2024年“无废城市”建设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要求,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度“无废工厂”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
“无废工厂”建设单位需提交法人或负责人签发的承诺书,自愿提出“无废工厂”评估申请。
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不得申报:
1、三年内发生涉及固体废物倾倒等环境污染或违法事件,被媒体曝光、社会影响恶劣并未完成整改的;
2、三年内存在涉及固体废物等信访举报案件,及被相关部门查处、勒令整改的;
3、申报材料不真实或涉嫌造假的;
4、发现其他重大问题的。
二、受理
2024年3月-5月,各区、县(市)工信部门负责按照通知规定要求,初步确定辖区内的“无废工厂”建设名单,组织企业对照沈阳市“无废工厂”建设评估标准(附件4),逐条、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保证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并于2024年5月31日前,将《推荐汇总表》(附件1)报送至市工信局资源处。
各申报“无废工厂”的企业,于2024年5月31日前将“无废工厂”建设申报材料(包括“无废细胞”建设申报表、申报单位承诺书、相关支撑材料等)电子版报送至zy-sgxj@shenyang.gov.cn,报送时请标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受理“无废工厂”建设申请,并对申报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查,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名单和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三、验收评估
申报单位“无废工厂”建设完成后,由我局和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采用集中验收的方式联合组织进行验收评估。
通过评估的,进入认定公布流程;未通过评估的,给予1个月整改期限,整改完成后重新评估;对重新评估仍未通过的,退回评估申请,由短信或邮件通知申报单位联系人并说明原因。
四、认定公布
通过最终评估的申报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若无异议,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名单。
“无废工厂”有效期3年,期内未发现问题的,期满可申请延续;发现第一条中所列情形的,由我局予以撤销,并上报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1.XX区、县(市)2024年度“无废工厂”推荐汇总表
2.沈阳市“无废细胞”建设申报表
3.沈阳市“无废细胞”申报单位承诺书
4.沈阳市“无废工厂”建设评估标准
附件1.XX区、县(市)2024年度“无废工厂”推荐汇总表.doc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3月29日
(联系人:赵鹏飞,联系电话:23768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