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位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现将《云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各高校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结合本校实际,修订相关规章制度,细化程序标准,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修订文件请…

现将《云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各高校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结合本校实际,修订相关规章制度,细化程序标准,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修订文件请于2021年12月30日前报省学位办备案。

为保证平稳过渡,在2022年前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仍然按照《云南省本科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授权专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学位〔2018〕19号)开展审核。2022年前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全部完成审核后,云学位〔2018〕19号文件自动废止。

云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加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结合云南省学士学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工作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的原则。

第二章  学位授权审核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审核。云南省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学位委员会)负责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学士学位授权审批工作。

第五条  省学位委员会依据《云南省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标准》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授权审核,依据《云南省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审核标准》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开展授权审核,具体工作由云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组织实施。

第六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审核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办理:

(一)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原则上应在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12月31日前,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审核申请。

(二)省学位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分别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新增授予专业进行评议,获2/3(含)以上成员同意视为评议通过。专家评审组成员由省学位委员会委员、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高等学校校领导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9人。

(三)省学位办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审核结果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四)通过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的普通高等学校,同时应有一定数量的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通过授权审核,方可获批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审核,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办理:

(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自主开展本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授权审核工作,并于本专业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12月31日前将审核结果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二)其他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原则上应在本专业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12月31日前,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自行组织专家评审组完成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按要求报省学位办。

专家评审组成员人数不少于5人,由非本校的高级职称专家组成,须包含一定比例的与申请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同行专家,获2/3(含)以上成员同意视为评议通过。

省学位办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审核结果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在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未获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学士学位授予专业,须积极整改、加强建设,在首批本科毕业生毕业前按程序重新申请授权审核。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实事求是填写申报材料,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材料弄虚作假、违反工作纪律的高等学校,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撤销的授权专业应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停止招生五年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授权,恢复招生的须按照新增本科专业重新申请学士学位授权。

第三章  学位授予管理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应按学科门类授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应符合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目录的规定。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可授多个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审核程序、决议程序等,学位授予标准须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强化思想政治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按以下程序授予学士学位。

(一)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主要是:审查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符合标准的列入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应在校内公开,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查。

(二)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应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相同。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本单位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学校教务部门提出学位课程基本要求,并共同组织或委托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对通过测试的接受其学士学位申请。

(三)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成人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应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

第十四条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向本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辅修学士学位,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辅修其他本科专业。

(一)授予辅修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制定专门的实施办法,对开设条件、修读条件、课程要求及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培养要求应参考本校相同主修专业合理设定。

(二)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三)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在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设立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以下简称双学士培养项目),符合下列条件及程序,经省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双学士培养项目所依托的学科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项目应服务于国家和我省重大发展战略、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培养需要,全面落实跨学科、复合型、创新性、高质量的要求。学校应明确学生进入及退出双学士培养项目的管理机制。

(二)双学士培养项目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招收学生,本科毕业并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应在证书中予以注明。

(三)双学士培养项目审批程序:学校聘请专家进行项目论证,制定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提出申请并报送省学位办;省学位办公示相关材料,报省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之间,可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联合学士学位,符合下列条件及程序,经省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所依托的专业应是联合培养单位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通过高考招收学生并予以说明。

(二)授予联合学士学位应符合联合培养单位各自的学位授予标准,学位证书由本科生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可在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三)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审批程序:根据校际合作办学协议,合作高等学校共同制定联合培养项目和实施方案,经双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提出申请并报送省学位办,省学位办审核并公示相关材料,报省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高等学校跨省合作开展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的,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同时通过合作双方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级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可按一定比例对特别优秀的学士学位获得者予以表彰,并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或奖励证书。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省学位委员会负责全省学士学位管理、监督和信息管理工作,科学规划,优化布局,引导、指导、督导学位授予单位服务需求、提高质量、特色发展,定期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十九条  省学位委员会每年定期公开发布全省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专业名单。

第二十条  省学位委员会建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质量评估和抽检制度。在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完成首次学位授予后对其进行质量评估,并定期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专业进行抽检,评估重点为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学位管理制度的完善与执行情况等。

加强对双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质量监管,重点是设立时间不满三年的双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和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

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授权专业,采取工作约谈、限制招生、停止招生、撤销授权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须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统筹协调本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具体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学校教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须完善学士学位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严格的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保障机制,主动公开本单位学士学位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学位授予工作,惩处学术不端行为。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要严格执行《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规程》,做好学位授予信息采集、管理和报送工作,确保学位授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要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位证书,标示具体的培养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联合培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认真、准确做好学士学位证书备案、管理、公示及防伪信息报备工作,定期向省学位委员会报送信息,严禁信息造假、虚报、漏报。

第二十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学位授予救济制度,处理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中出现的异议,建立申诉复议通道,保障学生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与境外机构合作办学授予外方学士学位的,按《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第二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职业教育本科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由省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 云南省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标准

2. 云南省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审核标准

 

附件1

云南省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观测点
1.办学定位

(15分)

1.1学校定位

(4分)

学校定位准确,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发展方向明确。
1.2指导思想

(4分)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观念,质量意识强。
1.3办学特色

(3分)

具有一定办学特色,学科专业优势明显,有良好的发展趋势。
1.4专业布局

(4分)

专业布局合理,有一定影响的特色专业;专业设置有良好的学科基础,服务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师资队伍

(25分)

2.1师德师风

(5分)

师德师风监督管理机制健全,近三年未发生严重违反师德师风事件且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2.2生师比例

(6分)

专任教师数量满足人才培养需要。生师比不高于18:1,其中医学院校不高于16:1,体育、艺术院校不高于11:1。
2.3师资结构

(9分)

师资队伍结构(专业、职称、学缘、年龄结构等)合理,其中,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位者的比例大于60%,高级职称教师比例大于30%。有专业教学所需的专职实验和教学辅助人员。
2.4教师发展

(5分)

有中长期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措施得力,教师教学能力培训机制完善,能够为教师访学、学术交流等提供必要支持。
3.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

(10分)

3.1培养方案

(5分)

人才培养方案规范,符合培养目标要求,能体现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3.2课程设置

(5分)

课程设置科学合理,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教学内容彰显培养特色,能支撑本专业培养目标及毕业要求。
4.基础条件

(30分)

4.1办学经费

(5分)

健全多渠道筹集经费机制,办学经费稳定到位,财政资金执行进度达标,结余结转资金占全年总收入的比例低于5%。
4.2办学用房

(5分)

 

各类功能教室、校舍齐备,能满足教学和人才培养需要。综合、师范、民族院校生均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达到14平方米;语言、财经、政法院校达到9平方米;体育院校达到22平方米;艺术院校达到18平方米,其余院校达到16平方米,建立健全办公用房使用台账,高效调配办公用房使用,无闲置的办公用房。
4.3科学研究

(5分)

科研保障与发展机制健全,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基础,近3年有多项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或科研项目(其中结题和新增各1项以上),以及若干产教融合的科研项目。
4.4实验室与

仪器设备

(5分)

各类教学实验室配备完善,设备先进,利用率高,模拟试验条件使用达80%。

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不低于5000元,其中语言、财经、政法院校达到3000元;体育、艺术院校达到4000元。年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不低于10%,建立仪器设备共享机制,健全实验室与仪器设备的使用台账,仪器设备使用率高。

4.5信息化与

图书资料

(5分)

信息技术基础设施满足教育教学需要。

生均图书不低于100册,其中工科、农、林、医学、艺术院校不低于80册;体育院校不低于70册。生均年进书量不低于4册,其中工科、农、林、医学、体育院校不低于3册。

现代电子图书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服务系统满足人才培养需要,管理手段先进,纸质图书流通量高,电子资源访问量高,开设丰富的在线课程。

4.6实习实践

(5分)

有一定数量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其中以理学、工学、农林等科类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应有必需的教学实习工厂、农(林)场和固定的生产实习基地;以师范类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基地应具有附属的实验学校或固定的实习学校;以医学类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应有直属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实习实践时间占教育教学比例合理。
5.管理体系

(20分)

5.1管理队伍

(4分)

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队伍稳定、结构合理、服务意识强。
5.2规章制度

(4分)

学士学位授予相关规章制度科学合理、健全规范,与人才培养契合度高,学位授予质量保障体系完善。

有完善的学业预警机制和奖助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完备。

5.3教学管理

(4分)

教学管理机制健全,专职管理人员配置合理,教学质量监控、评估反馈和持续改进机制健全。
5.4财务管理

(4分)

财务制度健全,资金支出结构科学,资金使用高效规范,负债合理,债务风险低。
5.5校风学风

(4分)

校风学风激励引导机制健全,营造奋发向上、学习主动的良好氛围。

附件2

云南省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审核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观测点
1.专业定位

(15分)

1.1立德树人

(6分)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
1.2专业建设

(9分)

专业建设规划科学合理,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适应社会需求,人才培养类型和服务面向清晰合理。专业建设措施得力。
2.师资队伍

(25分)

2.1师德师风

(5分)

师德师风高尚,严谨治学,从严执教,教书育人。
2.2专任教师

(8分)

专任教师数量充足,并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能够满足人才培养需要,符合《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具有硕士学位及以上教师的比例大于60%,专业、学历、学缘、职称和年龄等结构合理。
2.3实验教师

(5分)

实验教师队伍结构合理,满足实验实践教学要求。
2.4教学科研

(7分)

专业带头人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及专业服务的行业影响,具有副高及以上技术职务,有3 项及以上高水平的代表性成果,主持在研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或科研项目或产教融合的横向科研项目。
3.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

(15分)

3.1培养方案

(8分)

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规范,符合培养目标要求,能体现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3.2课程设置

(7分)

课程设置科学合理,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教学内容彰显培养特色,能支撑本专业培养目标及毕业要求。
4.教学条件

(30分)

4.1经费投入

(7分)

专业具备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条件,建设经费足额到位,财政资金执行进度达标。
4.2实验室与仪器设备

(8分)

拥有充足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专业教学实验室,设备先进,利用率高,在专业人才培养中能发挥较好作用。
4.3专业图书

资料

(8分)

专业图书资料数量充足,种类较全,满足专业教学的需要。
4.4实习实践

(7分)

校内外实习基地完善、稳定,设施满足因材施教的实践实习教学要求。实习基地数不少于3个。
5.质量保障

(15分)

5.1规章制度

(8分)

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健全,管理人员配备到位。
5.2质量监控

(7分)

教学质量监控、评估反馈和持续改进机制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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