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双减”工作要求,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34号)精神,省教育厅制定了《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评价改革精神和“双减”工作要求,严格规范学校教育教学行为,切实降低学生考试压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3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学校是指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含教学点)、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和初中部、完全中学的初中部。
第三条 义务教育学校考试主要发挥诊断学情教情、改进教学、评价学业质量等方面功能。除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学业水平考试)外,其他考试不具有甄别、选拔功能。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四条 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义务教育其他年级由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期末考试,初中年级从不同学科的实际出发,可适当安排一次期中考试。初中毕业年级可在下学期正常完成课程教学任务后,在总复习阶段组织1-2次模拟考试。
第五条 各地各校要综合考虑学生年级、学科特点,合理确定每场考试的时长。小学三、四年级每场笔试时间不得超过90分钟,五、六年级不得超过120分钟,初中不得超过150分钟。
第六条 义务教育学校考试一般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各地不得面向小学各年级和初中非毕业年级组织区域性或跨校际的考试;学校和班级不得组织周考、月考、单元考试等其他各类考试,也不得以测试、测验、限时练习、学情调研等各种名义变相组织考试。
第七条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按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除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外不得组织任何与升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
第八条 学校不得抢赶教学进度、提前结课备考。
第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或与学校联合开展考试。
第三章 考试命题
第十条 义务教育学校考试命题一般由学校组织。命题能力不足的学校,上级教育部门可委托教研机构组织命题,供学校选择使用,并由各自学校分别阅卷。
第十一条 命题要严格以各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规范考试内容,合理控制考试难度,不得超越国家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进度。
第十二条 各级教研机构、各学校要加强命题研究和命题能力培训,切实提高命题质量,注重考查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教学目标达成情况,注重增加综合性、开放性、应用型、探究性试题比例,体现素质教育导向,不出偏题怪题,减少机械记忆性试题。
第四章 考试结果
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学校考试实行等级评价,一般可划分为4-5个等级。
第十四条 教师应当以适当方式将考试成绩告知学生和家长,不得向学生和家长提供他人的成绩数据。
第十五条 学校和教师不得对班级和学生考试结果进行排名,不得将考试结果在各类家长群中传播,不得按考试结果给学生分班或调整分班、排座位、“贴标签”;对于申请转学的学生,转入学校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转学考试,不得视学生以往学业成绩决定是否接收其转学。
第十六条 教师要运用考试结果精准分析学情教情,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帮扶辅导,科学研判教学工作的重点难点,切实改进课堂教学,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第十七条 学校要对考试结果进行整体分析,对教学质量作出科学判断,有针对性地开展教研工作,做好教学指导和教师培训。当地教研机构应当根据考试结果研究制定提升方案,指导学校开展实效、高效的校本研修。
第五章 学生评价
第十八条 各地各校要以全面发展的质量观和科学的教育评价观,创新评价工具手段,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探索开展学生各年级学习情况全过程评价、德智体美劳全要素评价。
第十九条 学校要完善学习过程评价与考试结果评价有机结合的学业考评制度,注重学生学习过程性评价,鼓励实践性评价,采用课堂观测、随堂练习、实验操作、课后作业等方式开展学生学习情况的即时性评价,通过定期交流、主题演讲、成果展示、学生述评等方式开展阶段性评价。要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学习习惯与学习表现、学习能力与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评价。
第六章 学业质量监测
第二十条 所有县市区每年参加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监测年级为四年级、八年级,监测学科领域为德育、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生物、物理、地理)、体育、艺术(音乐、美术)、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每个监测周期为3年,每年监测3个学科领域。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统筹学业质量监测,防止重复进行。在小学高年级段或初中起始年级组织的学业质量监测,作为评价小学阶段教育质量重要依据,同时作为开展初中阶段教育质量增值性、发展性评价的重要基础。
第七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地各校要认真落实《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统筹处理好考试、作业、日常评价等方面关系,完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学校要制定考试方案,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科学合理组织考试、阅卷,规范考试成绩呈现,合理运用考试结果。
第二十三条 各地各校要严肃义务教育学校考试工作纪律,建立日常监管制度,不得向学校、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简单将考试结果作为评价或奖惩学校、教师和学生的依据。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家长和学生正确看待考试结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作为教育督导重要内容,对发现的违规考试行为,严肃追查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23日起施行。其他现行义务教育学校考试制度,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