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各相关排污单位:
为扎实推进长三角跨区域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根据《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关于上海市青浦区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青浦区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排污权交易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青浦区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排污权交易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缴工作。
二、征收标准。青浦区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排污权交易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为6000元/吨·年。
三、收支管理。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根据固定污染源管理权限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