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黑龙江省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及智能工厂补助政策兑现工作,依据《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2〕8号),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起草了《黑龙江省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及智能工厂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企业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4年5月30日前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人:盛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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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5月17日
黑龙江省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及智能工厂补助政策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正在会同省财政厅修改完善中,内容以最终印发文为准)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制造强国战略,全力实施产业振兴行动,促进我省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分别指符合黑龙江省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建设标准,综合运用数字化智能化技术、设备、软件和系统,在设计、生产、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数字化、智能化特征的生产单元。省级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由省工信厅按照黑龙江省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组织审核认定。
第三条落实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及智能工厂补助政策坚持普惠制原则,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四条支持对象。建成运营并通过省级认定的黑龙江省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所在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第五条支持条件。申请补助的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企业必须是制造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已建有经过认定的省级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或智能工厂。
(三)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能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企业用于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建设的项目合同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用于智能工厂建设的项目合同金额达5000万元以上。
(五)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六条支持方式。对2017年以来通过省级认定的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和智能工厂,按项目合同金额(包括设备投资和工业软件购置等数字化建设费用)给予10%的一次性补助,数字化车间(生产线)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智能工厂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经认定的车间(生产线)、工厂所在的同一企业最多可分别获得一次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和一次智能工厂补助。项目合同金额认定的起始时间为项目立项之日,截至时间为上年度的12月31日,追溯时长从截至时间起,最高不超过7年。
第七条申报程序及资金拨付。
(一)组织申报。省工信厅制定经认定并符合兑现条件的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名单,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补助资金审核的通知。各市(地)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依据通知要求,组织属地经认定的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所在企业参加审核,按照要求准备审核材料,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
(二)信用审核。省工信厅协调省营商环境局提供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所在企业的信用情况。
(三)项目审核。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的项目合同金额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拟支持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的资金意见。
(四)公开公示。拟支持的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智能工厂资金意见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五)请示报批。公示无异议后,审核过程和结果提报省工信厅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
(六)资金拨付。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下达补助资金计划并按程序拨付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补助资金。
第八条监督管理。
申报单位、省级工信、财政部门等应分别履行以下相应职责。
(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工信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省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三)第三方机构评审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工信厅要对第三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绩效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工信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工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
市县工信部门按照省工信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工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管理的必要性条件。
(三)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工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四)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工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带动设备投资和工业软件购置等数字化建设费用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九条附则。
(一)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
(三)黑工信规划联规﹝2022﹞10号文件中《黑龙江省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车间(生产线)及智能工厂补助政策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