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按照新一轮我省与中国科学院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中国科学院科学家工作室的建设与管理,落实《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的相关政策,更好地促进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结合目前我省中国科学院科学家工作室建设发展需要,对2016年出台的《黑龙江省中国科学院科学家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黑科发〔2016〕24号)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二、有关说明
一是调整日常工作负责部门。因原日常工作负责部门省院士工作办公室已并入省对外科技合作中心,现修订为“日常工作由黑龙江省对外科技合作中心(黑龙江省院士工作服务中心)负责”。二是提高进驻专家资质。原办法中进驻专家要求“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含副高级)的科研人员”。为提高进驻专家资质,修订后要求进驻专家为“中国科学院所属科研机构的正高级职称科研人员”。三是增添绩效评估与管理、支持经费内容。增添“第五章绩效评估与管理”和“第六章支持经费”内容。对绩效评估等级为合格以上的工作室,推荐依托单位申报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省院合作专项,择优立项支持。
修改后的《黑龙江省中国科学院科学家工作室管理办法》共7章25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依据,工作室的定义、建设遵循的原则和登记备案主体。
第二章,职责分工,共5条。明确主管部门、归口推荐部门、专家所在单位、依托单位职责和工作室主要任务。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共4条。明确依托单位、进驻工作室专家的申请条件和工作室申报程序。
第四章,登记备案,共4条。明确工作室的初审、审核、公示、登记备案等程序和工作室命名方式。
第五章,绩效评估与管理,共4条。明确绩效评估的方式、原则、等级和被撤销工作室的情况。
第六章,支持经费,共2条。明确申报项目条件和支持经费执行文件。
第七章,附则,共2条。明确《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实行时限和原办法废止。
关于《黑龙江省中国科学院科学家工作室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黑龙江省中国科学院科学家工作室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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