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通知要求,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8部门对《沈阳市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若干政策措施》(沈商务发〔2022〕3号)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沈阳市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若干政策措施》予以公告。
沈阳市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若干政策措施
为大力发展我市首店经济,提升消费品质,集聚消费资源,增强城市影响力,推动沈阳区域性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根据《沈阳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沈开组发〔2021〕5号),重点围绕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业态,积极招引国内外具有影响力、代表性的知名品牌和原创品牌来沈开设首店,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品牌企业来沈开设首店
1.支持开设法人首店。对国际(不含港澳台)和本土(含港澳台)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知名品牌企业,在沈开设法人企业首店或旗舰店,含亚洲、中国(内地)、东北、辽宁、沈阳首店或旗舰店,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8万元、15万元、12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2.支持品牌与入驻企业联销经营。对入驻我市限额以上商业企业的品牌首店,并采取联销模式(首店销售额纳入国家统计网直报单位库)经营1年以上,首店通过入驻联销企业纳入国家统计网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万元(含)的,给予每个品牌首店一次性奖励5万元,给予品牌入驻限额以上商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品牌入驻限额以上商业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二、鼓励企业引进品牌首店
3.鼓励商业设施运营单位引进品牌首店。对商业设施运营单位(大型商场、大型超市、商业综合体)每成功自主招引1个知名品牌首店(含非独立法人性质的首店)且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的,按首店类别[亚洲、中国(内地)、东北、辽宁、沈阳首店或旗舰店]相应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每个商业设施运营单位每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三、加强配套服务保障
4.建立品牌首店服务“绿色通道”。由商务、营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对品牌首店入驻和开业进程中所涉及的规划、建设、通关、消防、质量检测、食品经营、市政市容等事项进行会商,靠前服务,缩短时限,最大限度支持首店落地运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营商环境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沈阳海关)
5.提升人才服务保障水平。对在沈注册法人企业,开设国际(不含港澳台)和本土(含港澳台)知名品牌首店,将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管纳入人才认定范围,在人员落户、子女入学、资金扶持、住房补贴等方面享受“兴沈英才计划”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6.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品牌企业利用小视频、公众号等新媒体进行宣传。与沈阳日报等媒体合作,对首店、首秀、首发等活动给予宣传推广。(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界定与实施
1.本文中国际品牌是指在中国行政区域(不含港澳台地区)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外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旗下品牌。本土品牌是指在中国行政区域(含港澳台地区)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内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旗下品牌。
2.亚洲首店:国际品牌、本土品牌在沈开设的亚洲范围内的首家实体门店。
中国(内地)首店:国际品牌、本土品牌在沈开设的中国内地(不含港澳台)范围内的首家实体门店。
东北首店:国际品牌、本土品牌在沈开设的东北范围内的首家实体门店。
辽宁首店:国际品牌、本土品牌在沈开设的辽宁省范围内的首家实体门店。
沈阳首店:国际品牌、本土品牌在沈阳市范围内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
旗舰店: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且超过沈阳市本品牌其他实体店,商品类别涵盖该品牌一级目录下所有类别的实体门店。
3.本文中第2条与第3条政策不兼得。
4.本文中第5条政策资金承担方式和起止时限按原有政策执行。
5.第1、2、3条政策资金承担方式由市与各区、县(市)原则上按1:1比例分担,执行时限从2022年1月1日开始至2024年12月31日止。每年具体支持方向及申报方式,由市商务局发布申报指南并负责解释。